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1-8-21 12:07 PM 編輯 公仔箱論壇/ K! E* R2 Z+ W1 f; z6 y5 Z
$ S4 V0 e) u; b8 I環境污染事故很熱,“破壞環境罪”很冷 方舟 南方周末: q4 D" K# w* {: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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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海上最大油田蓬萊19-3油田於2011年6月4日發生了漏油事故,迄今已超兩個月,但油田作業者康菲石油公司依然沒完成油污清理工作。國家海洋局近日對康菲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油污提出批評,並表示“目前為止,康菲採取的仍隻是一些臨時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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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漏油不僅污染了附近的大面積海面,也殃及了近海的海灘。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之前公布的消息顯示,遼寧綏中東戴河浴場沿岸、河北京唐港淺水灣浴場,均發現了來自蓬萊19-3油田的油污。而中海油人士在7月初卻說,漏油范圍很小,隻涉及200平米左右。2 g" ^: u% i% p- 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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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作為污染事故責任人,康菲公司將可能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呢?國家海洋局的官員表示,可能將對康菲處以20萬人民幣的罰款。罰款20萬,讓人難以置信,對石油巨頭來講,這買不了幾瓶拉菲,也隻值天價吊燈上的幾塊水晶。不過這罰款20萬確實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等相關條款明確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規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罰20萬還是最高的!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v) T: |- A' `% ?
5 X# m+ _. D- Y- H# j8 \* Y0 G有人或許想到了2010年5月份的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責任方英國石油公司在第四天就給出了原油泄漏的數字,並立刻主動進行賠付。最終結果是英國石油公司出資200億美元建立了賠償基金,CEO海沃德因此下台。事故還導致這個百年巨頭20年來首次虧損,股價迅速跌去了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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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機制和法規,英國石油公司的遭遇不太可能在中國出現。雖然海洋局不排除將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由此金額可能將超過20萬元,但公眾普遍擔心,最終的結局會不會像2010年的大連漏油事故一樣,不了了之。大連漏油事故溢油量超萬噸,創下了中國海上溢油事故之最,但最終的損害評估和賠償,都成了沒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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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M& |' `- J ? a$ x# y0 y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添加了環境污染罪,規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一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卻幾乎成了棉條棒子。該法施行十年,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隻有三起。每年發生2萬件左右的環境違法案件,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卻極其罕見,中國司法在環境領域近乎失效,豈非咄咄怪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 q3 X4 ?0 y8 R' I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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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環境罪”定案為什麼如此困難?首要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都是規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它們大都是與政府利益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企業。環保執法部門自然就人微言輕、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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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_; l* q W* T' a( A- I) r& q要改變環保執法乏力的困局,開放公眾和民間組織的參與是一個重要途徑。因為環境保護是公益事業,其根本動力來源於公眾。在一些環保做得很好的發達國家,來自民間社會的各種公益組織、基金會、慈善機構等都十分發達,是環保運動的主要推動力量。: W2 F3 n1 e, L: j: V
- U; v( s5 {* y; N$ z5 g9 v& P7 t但目前我國的很多制度設計,卻是在阻礙公眾的環保參與。比如2006年中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要求,在環境司法領域,群體訴訟必須分解為個體訴訟。對訴訟主體資格嚴加限制,使得環境公益訴訟幾乎成了不可能任務。據《人民日報》報道,法院的負責人的解釋是:“訴訟主體資格之所以從嚴控制,是避免人人都來告,造成訴訟泛濫。”但實際上,環境違法案件非常專業,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取証和舉証艱難,有關環境証據鑒定成本非常高,個體訴訟顯然難度極大。即使訴訟成功,賠償也極其有限,很難起到對污染事故責任人的懲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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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 f3 z5 J+ K# s% Ntvb now,tvbnow,bttvb8月1日,自然之友等12家環保組織發出公開信,呼吁國家海洋局加快中海油溢油事件處理﹔同時表示,如果國家海洋局在短時間內無法提起公益訴訟,環保組織將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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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期待這樣的民間環保參與能在司法領域獲得支持,因為環境保護終究是公益事業,環境歸根到底是屬於廣大公眾的,如果環境領域違法不究、執法不力,而健康的民間環保力量的表達又被嚴格限制的話,環保群體事件自然會取而代之,近年來的一些“環境群體事件”已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