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劈可樂都好大鍋
lhy92725 發表於 2015-9-30 11:17 PM
颠鸡要劈可樂

饮的开心就得啦
無面見 我....
satoshi23 發表於 2015-9-30 11:18 PM
點會無面見你,我最錫你架
甘你要UPGRADE 啦
yxx01 發表於 2015-9-30 11:16 PM
買部新腦就win7啦
條骨都無佐lu
有目標架?
lhy92725 發表於 2015-9-30 10:45 PM
3000頁,唔係咩?

仲有40分鐘
萌三国
satoshi23 發表於 2015-9-30 10:46 PM
水晶都識三國?
颠鸡要劈可樂

饮的开心就得啦
yxx01 發表於 2015-9-30 11:18 PM
D人飲酒真系去劈嘅
條骨都無佐lu
買部新腦就win7啦
lhy92725 發表於 2015-9-30 11:20 PM
直接win10啦
3000頁,唔係咩?

仲有40分鐘
jeffryngo 發表於 2015-9-30 11:20 PM
原來KK玩到甘大
條骨都無佐lu
水晶都識三國?
jeffryngo 發表於 2015-9-30 11:21 PM
google search
如果真係唔好,我可以RESTORE返轉頭!!!
gracechanstuart 發表於 2015-9-30 10:26 PM
A different interface compare to windows 7, is an upgrade of windows 8. Is much more complicated that I've thought.
點會無面見你,我最錫你架
Anonymous 發表於 2015-9-30 11:19 PM
錫我就 比D 表示我啦`
什么不同
yxx01 發表於 2015-9-30 07:06 PM
轉貼

義工、志工定義不盡相同。義工正確全名應為"義務工作者",志工正確全名應為"志願服務者"。
                                  前者強調不支薪、後者強調個人主動性。因為時代演進而有不同的稱呼。我國志願服務源自於早期守望相助之「義莊」及糧食互助之「義倉」等,因此在志願服務發展之初,社會上常以「義工」來稱呼自願從事工作,不支領酬勞的人。
                                  民國90年我國正式訂定「志願服務法」,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並將「志工」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是故,在志願服務法的依據下,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之名稱由「志工」逐步取代「義工」。很多專家學者發現雖然都是義工,但是付出的心力卻是不一樣,『態度』上也是有差別的,不能混為一談,應有所區分,所以才會出現「志工」的說法,現在內政部、行政院青輔會或其他民間經營的志願服務團體才會都以「志工」稱呼。
                                  擷用文化與創意著名講師 蔣仲子女士所說:兩者的差別在於『態度』。義工可以半強迫性質的,如學校的義工家長,可以有空才付出愛心;志工剛好相反,是主動、不求回報且無償付出,甚至視為是一種工作、學習而非玩樂。
錫我就 比D 表示我啦`
satoshi23 發表於 2015-9-30 11:24 PM
點表示呀,咁錫住先
直接win10啦
Anonymous 發表於 2015-9-30 11:21 PM
未有10賣啊
條骨都無佐lu
周小姐搵鹅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