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KL2012 於 2014-10-12 02:35 P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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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由撰稿人施路的文章8 S. l4 W7 f' o, i% n- s6 l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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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tvb now,tvbnow,bttvb. { S2 R& h& m9 m' D7 ]7 ^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下稱《決定》)為2017年及以後特首實行普選明確了制度框架和原則,表明中央對特首候選人必須經過提名委員會進行政治篩選的立場。當晚,主導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副秘書長李飛即偕同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及港澳辦副主任馮巍連夜飛赴香港,於9月1日早上召開了有近千香港各界政商猛人的簡介會(下稱簡介會),並於下午及2日早上馬不停蹄地拜會特區政府高官(下稱高官介紹會)、大律師公會、律師會進行游說,軟硬兼施,要求香港各界全力支持人大常委會《決定》。這期間,各大社團在《文匯》、《大公》兩報鋪天蓋地刊登廣告,表示全力支持;特首梁振英代表政府、前特首董建華代表富豪也先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支持;以北大法學院教授強世功為代表的一眾權威學者,紛紛撰文論證《決定》的合法和權威性。港澳辦副主任馮巍先生乾脆直截了當地宣稱《決定》是「一份法律文件,其內容屬於法律規定,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對後面將要進行的三部曲都有法律約束力。」一時間,香港普羅大眾對《決定》奉若神明,沒人懷疑它的超越《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就連對《決定》表示憤怒和不滿的一眾民主派核心,在表明堅決予以否決的宣言時,也只是指摘中央不應作出這樣的決定「落閘」,而沒人懷疑《決定》的法律地位。
& D: w( S) h7 R/ s7 I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決定》屬於甚麼文件?其內容是否有法律約束力?有必要揭開其面紗,還其真實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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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u; ?+ Q& r7 v/ M8 B/ g7 P+ ^公仔箱論壇一、《決定》中關於特首普選的框架部份不屬法律範疇,不具法律約束力os.tvboxnow.com+ P% M* H* q+ a( P @' t6 F7 S
《決定》在第二條用了四款對特首普選設置了條件,包括提名委員會按照原選委會的人數、界別和產生辦法;候選人為2至3人,並應取得提名委員過半數支持才可成為候選人(下稱「框架」)。9 t& @+ `' l, s9 D M
李飛在簡介會上力證設定此「框架」的依據。李稱,特首選舉制度是香港的重要政治制度,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政權有權作出決定。據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4月十屆八次會議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的說明,人大常委對特首選舉方法「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有決定權。+ m8 O8 P* b0 {, o
無可否認人大常委會對特首選舉辦法的「是否修改」和「如何修改」有憲制決定權。但這裏指的「決定」,是法律性質的「決定」,該決定權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程序。李飛及馮巍均沒有明示依據哪條法律。與香港立法有關的法律有三部,一是憲法,二是立法法,三是《基本法》。
" W8 _7 n& Z4 }3 W+ C0 P公仔箱論壇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涉及「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制訂法律」。為此,任何涉及香港特區政治制度的「決定」,只能是法律。特首選舉辦法的修改也是屬於法律範疇,要完成修改辦法,只有兩條路:一是依據原生效的法律;二是人大或其常委會啟動新的立法程序。而原生效的法律與此有關的就只有2004年4月人大常委十屆八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下稱「04解釋」),該「04解釋」規定了修改選舉辦法的「五部曲」。人大常委在第二步和第五步有憲政權。在第二步,明確規定人大常委的權力是對特首提出「需要修改」選舉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作出「確定」。據此,人大常委在第二步行使權力時,有二個明顯限制:一是只能審查特首的「修改」請求,二是只能對該請求就「是否修改」作出「確定」。而特首梁振英於7月15日提交給人大常委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下稱特首報告),除了請求人大常委就「是否修改」作出批示外,並無其他請求。對特首普選制訂「框架」並不在特首的報告之內。tvb now,tvbnow,bttvb$ a* A9 L; S; s7 d m
為此,該條法律不能作為人大常委制訂「框架」的法律依據。而李飛在1日下午在「高官介紹會」中聲稱,人大常委對「如何修改」也有決定權。依據是2004年4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下稱04釋法說明),該「草案」在第三節確有「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的表述,但該文正是李飛以法工委副主任向人大常委就「草案」的說明,而當日通過的正式「解釋」即「04解釋」已刪掉「如何修改」的字眼。李飛應是心知肚明,才不敢貿然在簡介會上引用。對「草案」的說明並非法律,顯然不能作為《決定》的法律依據。另一途徑要為特首普選制度制訂「框架」,據立法法第三節及《基本法》及附件一的規定,有一系列程序規定。除了要走完前四步外,人大常委據立法法也有既定的審查程序。要有提案人如特區政府或國務院;要有法律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而李飛在8月27日就決定草案向人大常委的說明中,關於為何要制訂「框架」作了詳細解劃:人大常委在審議特首報告期間,從報告列明的內容、深圳座談會的發言、列席常委會人員的發言發現,有「不少意見」要求人大常委會在對特首報告作出決定時,應就特首普選的核心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有「不少意見」建議提委會完全照搬原選委會、候選人限2至3名並要獲得提委會半數委員支持。常委會在徵求港澳辦的意見後,因此「認為」應就特首普選「如何修改」的核心問題作出「決定」。
2 |' e6 t: }' h/ m5 k" f2 y* g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這一解劃表明,人大常委的決定來自常委的「認為」,而常委的「認為」來自特首報告中列明的不少意見及深圳座談會不少人的發言、列席會議人員的個人看法。既無合法的提案人,更無經法律委員會審查。這一「決定」從內容和程序,顯然不是上述立法法及《基本法》規定的法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L7 j- ?" ~' u W, _
那《決定》是甚麼東西?李飛在簡介會上洩露了天機。李在簡介會上的講話第二段明確承認,常委會以「會議認為」的方式,闡明了「特首普選產生辦法」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的「觀點和立場」,因人大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其「觀點和立場」就是「國家的觀點和立場」,具有權威地位。即是說,「決定」是人大常委會具有權威地位的「認為」。但無論其地位多高,即使是全體中共常委的「認為」,在經過法定程序立法前,都不是法律。「認為」可因時因人而改變,而法律卻不可。
& f4 {/ D) r9 |實際上,《決定》本身已否定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決定》第三條明確表明,「框架」原則要經過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並被批准後,才可成為規定,才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如馮巍所說,《決定》本身就是法律,對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具有約束力,那麼就產生了兩個法律悖論:其一《決定》規定的「框架」要經過香港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才可履行,不通過就不能履行。人大常委法律尊嚴何在?有這種要另一機構批准才可履行的法律嗎?其二,《決定》如果是法律,立法會就要遵守並通過,否則即是違法。那麼,這又明顯違背《基本法》。
" r" A" r% ]/ U2 X6 Sos.tvboxnow.com據此,《決定》並非法律,對特區政府、立法會毫無約束力。其本質就是一批參與審查特首報告的常委的集體「認為」。既是「認為」,無論其地位多高、人數再多,在經立法程序變成法律之前,仍是某些只能就是否批准修改方案作決定,而無法表明中央「如何修改」的意志,這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現有法律,中央只有在上述第一、五步通過批准與否行使決定權,而無「提出修改意見後通過特首執行報立法會審核」的安排。中央若認為有必要在「如何修改時」體現自己的修改意志,那應通過司法解釋或重新立法;其次,該理由的前提是建立在特區政府在提出的方案不能體現自己的意志的判斷,或對特首不信任,這顯然不能自圓其說。2 T, G+ c- y; o" w9 M6 n7 H8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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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定》暴露了中央治港政策思維的混亂( F/ l5 q6 o' n+ _; D+ M
1.李飛在「高官簡介會」上公開承認,設定「框架」的目的就是要防止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也就變相承認中央對提委會控制的目的和追求,但又多次表態,提委會不排除任何不同政見者,對與中央對抗者也是公平的;& w. X) D l; i8 o
2.李飛等眾多中央高官多次申明,只要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就有可能當選,就等於承認香港選民多數是支持與中央對抗的人當特首的。這一結論與其天天聲稱大多數港人是「愛國愛港」主張相對立,變相地否定了17年來擴大「愛國愛港」陣營的成績;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o8 G1 |7 R e, u; i$ s3 J
3.《決定》中設定中央在五部曲第二步就要介入「如何修改」,排除特首及特區政府的作用。其前提是懷疑特首會違背中央意志或無能力體現中央意志,即對特首完全不信任。這與其一貫對特首的評價是不脗合的;
4 }. e2 R2 r9 y4 u8 n& ios.tvboxnow.com4.中央拒絕與其不同政見者參選一重要理由是,危及國家安全。但是,只有在沒有真普選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誘發大型社會運動,西方反華勢力才有介入滲透的基礎,才會危及國家安全。而即使與中央對抗的人被選上,中央也可以不予任命,其結果最多重選而已,根本無任何可危及國家安全的機會。
" u- }. M! f" x& N# [( q7 U3 V9 t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撩開《決定》的面紗可以看出,《決定》是在思維混亂的治港政策指導下作出的,不僅無法律基礎也違背立法精神。港人不必將之奉為神明當作真普選的桎梏。本文的目的有二,一是告訴那些畏懼中共強權的怯弱港人,不必被《決定》嚇倒,無奈接受「袋住先」,投入或支持抗爭;二是提醒泛民的智者,不要因《決定》而絕望,只要堅持不懈的抗爭,真普選之路是敞開的。
4 w- N6 x4 N, f. E港人要求真普選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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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U, U: C G( g) H1 {os.tvboxnow.com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容挑戰?
, X) O7 E) E- x$ B6 R }香港的學運和佔中運動已持續超過一周,運動的組織者提出的一個主要訴求是撤回人大常委會8月31日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下稱8.31落閘決定),並聲明,若不撤銷,行動將會升級。運動已獲世界上百城市華人響應支持,美、英、日、歐盟都表態關注。特別在台灣,藍綠陣營一致表態支持港人的訴求。台灣大學生等新生一代,更組織集會聲援香港學運,並將香港的命運和台灣的前途進行綑綁。香港的普選爭拗已上升為外交問題,更演變成中國的統一問題。人大常委8.31落閘決定可否改變成了各方博弈的焦點。公仔箱論壇, l# r6 n" u$ ]3 t0 ^* p
特首梁振英,負責政改的林鄭月娥,以及建制派的政團領袖人物、立法會議員、各富豪均異口同聲:落閘決定不可改!近日,《人民日報》、《文匯報》、《大公報》發表的社評或署名文章,更是斷然言明:該決定「不可撼動!」、「不容挑戰」。試圖徹底泯滅學生存有一絲的幻想。os.tvboxnow.com% g1 L# P8 e+ {8 i% Y) l e9 d: v- E
831落閘決定真的「不可撼動、不容挑戰」嗎?港人必須無條件硬食?首先必須弄清8.31落閘決定的地位和效力。
! Q+ |+ }4 M9 m& g! P: a5 E本人曾在《蘋果日報》撰文〈揭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面紗〉,指出該決定並非法律,無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現就有關學者及官員的質疑進一步說明如下:公仔箱論壇/ c) V( r8 \5 z! [
其一,關於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強世功的解釋。強在《文匯報》、《大公報》發表多篇文章,力證落閘決定具有法律依據。其觀點是依據李飛先生於2004年4月6日在《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本人已在前文中指出,該說明並無法律效力,當然不能作為落閘決定的依據。(參看前文)公仔箱論壇1 e+ u8 e+ j, Z" Y% I1 p s+ Y
其二,關於張德江、饒戈平等所謂人大常委本身就具有落閘的權力。即人大常委有權就「如何修改特首選舉辦法」作出決定。真是如此嗎?6 l/ X: r* M' k/ o9 v: j M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三項明確規定,「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制度」屬於全國人大。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項權力,沒有關於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其本身並無香港政制制度的決定權。人大常委會負有對《基本法》修改的權力,來自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而《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也即是說,其權力來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這一授權是人大常委履行職責的唯一根據,受其約束。該條全文如下:「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需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批准。」即所謂的「三部曲」;至2004年6月,人大常委第十屆八次會議上,對此授權作了司法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將其增加了兩個程序,即特首向立法會提出建議前,應先向人大常委就是否需要修改呈報,並經同意。即「五部曲」。但無論是「三部曲」或「五部曲」,人大常委的權力只有兩項:一是對特首提交的「是否修改」報告進行「確定」;二是對立法會通過,特首同意的修改意見作出是否「批准」,並無其他權力及責任安排。而「如何修改」在04釋法第三條明確閘述:「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向立法會提出。」據此,「如何修改」的責任是特區政府並非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的8.31落閘決定對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按照原選委會提名),必須遵守的民主程序(過半數),及候選人人數(2-3人)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一行為顯然超越了全國人大對其的授權,屬越權行為。雖然該越權行為是全體人大常委集體作出,而該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又代表全國人大,似乎有超然的權威地位。但是,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 m. i5 z' \0 H5 q' K8 \tvb now,tvbnow,bttvb本人在前文中曾提過,人大常委會對特首選舉辦法「如何修改」有憲制權力,指的是人大常委的「立法權」及對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如《基本法》)有補充權力。也即是說人大常委認為需要(如增加上述落閘權力),有權立法或對《基本法》進行補充。但是,人大常委在履行這項權力時,不得違背《憲法》及《基本法》,並在程序上受《立法法》和《全國人大常委議事規則》的約束。即是說,人大常委認為《基本法》附件一需要補充,那就必須啟動補充程序。而不能由人大常委秘書處僅憑特首的報告,部份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個別政黨的建議,在未諮詢港人的情況下就作出如此補充性質的決定。
7 a% h# h2 q# j" `tvb now,tvbnow,bttvb實際上負責製作該決定的李飛先生也承認,該決定是全體人大常委的「認為」,即共識,是重大政治決定;全國《憲法》和《基本法》頂級權威,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韓大元在香港《成報》撰文〈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依據與效力〉,指人大常委就如何修改所下的框架是「對普選核心問題作出原則性指引。」就連強世功也承認,「決定的本來含義就是政治決斷,此次全國人大決定更是一個重大政治決斷。」無論是「認為」或「原則性指引」或「政治決斷」都不是法律。無論其參與決定的人地位多高,作出決定的機構多權威,都只是一種政治行為。而政治行為並無強制執行力及普遍約束力。os.tvboxnow.com4 z& @- o2 R- M4 k
那麼,人大常委有權就香港的政制問題通過決定的方式作出「原則性指引」嗎?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制訂法律」。即是說,關於香港特區制度的任何事項,都要從制訂法律的高度去處理,而不能簡單地用某項「決定」去處理。公仔箱論壇2 J0 `/ @' I1 d" P, L( |5 E7 p, t
既是「政治決定」就要從政治角度去看待它的地位。os.tvboxnow.com6 O, ~" X1 g6 Q3 S
其一,用「決定」的形式去處理涉及香港重大政制的普選問題,不僅違反《立法法》和《憲法》原意,而且未經向港人諮詢,顯然過於草率;其二,決定對普選特首作出的多項限制,違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及推進民主進程的國策。習近平9月22日在紀念全國政協六十五周年大會上強調「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只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涉及一個地方人民群眾的利益的事情,要在這個地方的人民群眾中廣泛宣傳」,而8.31落閘決定顯然違背了上述精神。第一,落閘的基本精神是只允許一人一票選特首,而排除了代表50%以上的泛民參與候選人推薦,及參與競爭;第二,落閘決定的具體內容從未在香港諮詢徵求港人意見,在審議決定時,居然秘密進行。損害了港人基本權利: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其三,特首在政治上雖然要對中央負責,對決定有執行的義務,但是,正因為是政治決定,特首也有義務站在港人特別是參與運動的學生的角度,向中央反映他們的訴求。即使他們不代表全體港人,也要從政治現實出發,向中央陳請利害關係,力促中央作自我修正。
4 G" m0 M) x$ F8 g# a z& p$ p公仔箱論壇綜上所述,人大常委的8.31落閘決定,只是對普選核心問題作出「原則性指引」的政治決斷,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超越了全國人大的授權,違反了《立法法》關於特別行政區制度「應制訂法律」的規定;從政治上講,不僅過於草率,而且違背中共關於依法治國、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基本精神。人大常委本應自我糾正,全國人大依法也應予糾正,中共作為執政黨更應追究相關責任!
/ E" r7 K$ r. `5 ]' g: t公仔箱論壇「不可撼動」、「不容挑戰」是那些將要承擔歷史責任的始作俑者心虛的吶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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