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餘年來,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勞力密集的製造業及相關產業紛紛遷移至低生產成本國家設廠。產業外移的結果,造成國內就業機會減少,本地勞工失業率因而增加。加上人口老化趨勢,以及近年來民生物價上漲,導致社會貧富間差距日漸擴大。為了降低貧富懸殊,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要富人多繳稅,政府再以移轉支付的方式補助窮人。然而政府需要支應的支出,總是大於新增的賦稅收入,以致單靠政府徵稅,尚難以解決問題。 由於退休年金是老人經濟安全的重要支柱,因此先進國家往往在退休年金制度中加入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如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卅四個國家中,就有廿七個國家退休年金制度有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其年金制度的設計,是讓工作時薪資高的勞工,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較低;而讓工作時薪資低的勞工,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較高。如:在工作年資相同的情況下,所得為平均薪資二分之一的勞工,與所得為平均薪資一點五倍的勞工,其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比率,在愛爾蘭、紐西蘭為三倍,在加拿大為二點五九倍,在韓國為二點零一倍,在美國為一點四六倍。 然而在我國,不論是軍公教或是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都隨年資與薪資呈直線上升。換言之,不論薪資高低,只要年資相同,所得替代率皆相近(勞工最高六十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和退休當年的薪資高度相關)。以勞保年金給付為例: 年金給付=最高六十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一‧五五% 所得替代率=年金給付÷勞工退休當年薪資 根據分析,目前勞工保險退休勞工,若領年金,平均而言,終身可領約二四○餘萬元(退休當年幣值)。然而其工作期間所繳納的保險費(含雇主與政府補助的保險費),以二年期定存利率計息,約為四十餘萬元(退休當年幣值)。也就是說,勞保對每一退休勞工的補貼近二百萬元。 由於薪資高的勞工,工作期間繳納的保險費較多,退休後能領回的金額也相對為高。資料顯示,繳納保險費最高者,勞工保險對其補貼的金額,比對一般勞工補貼的金額多了近三百萬元。這種薪資高的退休勞工獲得相對較高的補助額,與社會保險所得重分配的精神實際上是背道而馳。 適度往下調整高薪資所得者的年金給付,以便保留空間調高低薪資所得者的年金給付,是符合社會公義、穩健保險財務,且能落實社會保險重分配精神的做法。然而由於薪資高的勞工通常就業情況較穩定、年資較長,因此在設計所得重分配的制度時,不能僅以給付替代率(一‧五五%)為調整標的,而應以年金給付金額為考量重點;此原則亦應適用於軍公教退撫制度。參考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如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所得重分配設計,是使我國年金制度兼具公平性與穩健性的重要關鍵,也是應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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