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 古今風雲人物 - (476) 昭和天皇 (三) - 君主立憲 - 06-07-2019
, 描述: 【節目主持】:張偉國、曾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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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主持】:張偉國、曾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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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天皇 (三)︰君主立憲
明治十五年(1882年)3月,明治天皇派遣伊藤博文等人前往歐洲考察德國憲政。伊藤一行回國之後,開始著手起草憲法,制定設立國會的進程。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2月11日,正式頒佈。憲法的頒佈方式,是明治天皇在宮中親手向首相黑田清隆遞交,以顯示天皇凌駕憲法的崇高地位,因此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為「欽定憲法」。頒佈欽定憲法的同時,又制定《皇室典範》、《議院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重要法令,於是日本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君主立憲的國家。
明治二十二年所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開宗明義,確立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皇室萬世一系,不容挑戰。而所謂「國體」,就是規定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天皇擁有獨立的軍事統帥權,規定陸海軍只效忠天皇,不對議會負責。皇室事務,按《皇室典範》施行,不受憲法約束,使得議會無法干預。帝國議會在制定法律時,需要天皇的許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然而天皇保留了發布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權力。帝國議會之中,非民選產生的貴族院擁有的權限,幾乎與民選的眾議院相同。此外,又設置了樞密院、元老重臣會議、御前會議等未經法律規定的眾多議事機關,以確保天皇的權力凌駕政府內閣之上。
《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保障臣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權利,
是天皇恩賜給臣民的權利。《大日本帝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行使,行政權由國務大臣掌控,司法權由法院支配,而司法權由天皇授權給法院行使。內閣總理大臣雖然位居國務大臣之首,但其地位與各大臣平等,也沒有對其他國務大臣的指揮監督權或任免權,但是,內閣總理大臣具有機務奏宣權(奏請並宣讀天皇的許可的權限)以及對國務大臣的奏薦權(奏請天皇任命的權限),因此在實際上仍具有強大的權力。由此可見,明治二十二年所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是依據當時日本國情所制定,有異於歐、美的憲法,在這憲法之下,日本天皇擁有被稱為「天皇大權」的廣泛權限,帝國議會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政府內閣是經過天皇了解許可後代為行使其權限的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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