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 古今風雲人物 - (475) 昭和天皇 (二) - 明治維新 - 29-0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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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天皇 (二)︰明治維新
十九世紀中期,掌握日本最高政治權力三百年的江戶德川家幕府,在洋人堅船利炮的衝擊之下,日漸衰敗,對內對外政策進退失據,威信盡失,日本西南部的長州、薩摩、土佐、肥前(即本州西部、九州、四國等地)等強藩卻日漸興起,經濟及軍事實力雄厚。一些新興藩士謀求改革,1866年結成軍事聯盟,並嘗試接觸已被冷待數百年,被幕府閒置於古都京都的日本天皇,提出「尊王攘夷」的理念,挑戰德川幕府權威,稱為「倒幕」。
1867年(慶應三年)1月30日,年僅十六歲的明治天皇繼位,倒幕派發起宣言,要求幕府將軍德川慶喜向天皇朝廷交還政權,稱為「大政奉還」。幕府當然不會接受,以謁見天皇為名從大坂向京都進軍,支持倒幕的薩摩和長州兩藩軍隊亦在京都集結兵力,雙方展開戰鬥,倒幕軍獲得壓倒勝利,乘勝進擊,討伐幕府,稱為「戊辰戰爭」。幕府將軍德川慶喜見大勢已去,於1868年4月決定投降,向天皇朝廷交還官位和領地,幕府政權結束。8月27日,新天皇舉行即位典禮,改年號為「明治」,將「江戶」改名為「東京」,明治二年(1869年)10月遷都東京,並展開對日本歷史影響深遠的「明治維新」。
明治維新的最重要改革,是日本舊有的國家體制徹底改變:幕府制度結束,以天皇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確立,全國各地的諸侯(藩主)被廢止,將各自的土地和人民統治權全部交還給天皇,設縣治理,明治四年(1871年)完成廢藩置縣。原本的公卿、諸侯(藩主)改造為「華族」,武士改造為「士族」,「華族」有列席貴族院的特殊權利。人民擁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不再被束縛在土地上。日本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迅速向當時西方列強文明靠攏。
明治政府利用國家資源發展現代化工業,並且鼓勵原有的藩主家族從事工商業投資,解除了士族的公務,給予其從事農業、工業、商業的自由,不少藩主家族發展為財閥。明治五年(1872年),日本推行徵兵制度,廢除了士族對軍事的壟斷地位。同時,普通人民亦獲得從事公職的平等權利。
明治十五年(1882年)3月,明治天皇派遣伊藤博文等人前往歐洲考察德國憲政。伊藤一行回國之後,開始著手起草憲法,制定設立國會的進程。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2月11日,正式頒佈。憲法的頒佈方式,是明治天皇在宮中親手向首相黑田清隆遞交,以顯示天皇凌駕憲法的崇高地位,因此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為「欽定憲法」。頒佈欽定憲法的同時,又制定《皇室典範》、《議院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重要法令,於是日本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君主立憲的國家。
明治二十二年所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開宗明義,確立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皇室萬世一系,不容挑戰。而所謂「國體」,就是規定天皇統治日本的基本體制。天皇擁有獨立的軍事統帥權,規定陸海軍只效忠天皇,不對議會負責。皇室事務,按《皇室典範》施行,不受憲法約束,使得議會無法干預。帝國議會在制定法律時,需要天皇的許可和國務大臣的署名,然而天皇保留了發布緊急敕令和獨立命令的權力。帝國議會之中,非民選產生的貴族院擁有的權限,幾乎與民選的眾議院相同。此外,又設置了樞密院、元老重臣會議、御前會議等未經法律規定的眾多議事機關,以確保天皇的權力凌駕政府內閣之上。
《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保障臣民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權利,
是天皇恩賜給臣民的權利。《大日本帝國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帝國議會行使,行政權由國務大臣掌控,司法權由法院支配,而司法權由天皇授權給法院行使。內閣總理大臣雖然位居國務大臣之首,但其地位與各大臣平等,也沒有對其他國務大臣的指揮監督權或任免權,但是,內閣總理大臣具有機務奏宣權(奏請並宣讀天皇的許可的權限)以及對國務大臣的奏薦權(奏請天皇任命的權限),因此在實際上仍具有強大的權力。由此可見,明治二十二年所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是依據當時日本國情所制定,有異於歐、美的憲法,在這憲法之下,日本天皇擁有被稱為「天皇大權」的廣泛權限,帝國議會只是天皇立法的輔助機關,政府內閣是經過天皇了解許可後代為行使其權限的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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