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二十五日電訊報導】聯邦最高法院25日以五票對四票裁決,不得處死未殺害受害人的強暴兒童罪犯,因其犯行未嚴重到應處以極刑,將其處死將屬違憲,侵犯其憲法第八修正案保障的「不得處以非常殘酷之刑罰」的權利。 民主黨準總統候選人歐巴瑪立即表示,他不同意最高法院此一裁決。他說:「我曾一再說,即使犯行的範圍非常狹窄,死刑仍應適用於最惡劣罪行。」 最高法院推翻了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早先的裁決,該法院堅稱,強暴兒童是一種不僅傷害受害人,而且傷害社會的「獨特犯行」,除了一級謀殺,再沒有其他罪行比強暴兒童更應判處死刑。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代表多數派撰寫意見書:「死刑與強暴兒童犯的罪行不相稱。」甘迺迪大法官沒有忽視強暴兒童罪行的凶惡、可憎,但他寫道,如果受害人未遭殺害而把犯罪者處死,將侵犯其憲法修正案第八條保障的權利,而此一條款的精神「是因尊嚴的標準日益演進而得來,代表社會更加成熟」。 自由派大法官史蒂文斯、蘇特、露絲‧金斯柏與布萊爾等四人贊成甘迺迪大法官的意見。首席大法官羅伯茲、史卡里亞、湯瑪士與艾里托等四位保守派大法官則持反對意見。艾里托在表示異議的意見書中寫道,他對多數派的看法感到可悲。 44年來,美國處死的人犯,罪行一定包括殺害受害人或造成其死亡。 200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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