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房管局房產權處正副處長都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赫然出現在所列舉的證據中。(2月17日《中國青年報》)
/ X/ S% u! G/ p" I公仔箱論壇 政府部門以各種形式“影響”司法裁判,真是此起彼伏。重慶某區管委會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陜西國土廳公開抗拒生效裁判的執行並施壓最高法院的新聞言猶在耳,現在又冒出了為貪官求情的公函。
' u" l8 ~/ ~9 |. M/ [ 其實,不論房管局“求情函”是否真正對最後裁判起到了某種“潛在”作用,這本身就構成對司法的非法幹預,更何況從此次判決結果上看,其中一位貪官獲得了從輕改判,人們豈能不對裁判公正產生懷疑?
* ]2 |1 e3 y+ _2 j" s6 ?# _( o 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幹預司法的獨立審判,這是法治的最低要求。但誰都清楚,司法機關也不是生活于真空中,法官也是人,不可避免會受到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影響。在目前,相對于行政權,法院乃至法官的人、財、物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地方的制約。涉案的房管局,在社會生活中其地位眾所周知,同樣也是法院和法官“訴求”的對象,不僅法院的基建需要其支持,對法官個人的安居樂業也有關鍵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管局出函向法院“求情”,即使是法律上無任何約束力的函件,其實質影響恐怕也難以排除。tvb now,tvbnow,bttvb! u* J5 {! V' o! Y% d
匪夷所思的是,“求情函”本來上不得臺面,實踐中幹預司法的方式一般較為隱蔽,比如打電話、遞紙條,不會通過組織化的公文向法院或法官施壓,而株洲房管局竟通過發公函的方式,明目張膽幹預司法,而且所謂的“理由”根本不值一駁,無非是擺出與所有貪官都差不多的成功經歷及所作出的貢獻等,這與罪刑法定八竿子打不著,尤其讓人詫異的,求情的理由竟然是認為“刑拘就已經是教育與處罰了”,這是何等的法盲和無知!對司法的幹預會如此肆無忌憚。
# r) m7 B, s ~+ |tvb now,tvbnow,bttvb 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法院竟也毫不避諱“求情函”的影響,甚至還作為證據列明,用以證明罪與罰的事實。而根據法律,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僅要真實,更要具有合法性和關聯性。“求情函”的真實性或許沒問題,其合法性何在?又與案件改判、從輕量刑之間有何關聯?對此裁判缺乏足夠的說理,讓人一頭霧水,公正性自然也大為稀釋。當然,這在某種程度上倒是實現了裁判“公開”,向公眾提供了行政與司法可能存在“勾兌”的想象空間,這也許是裁判者始料未及的。
3 I8 n$ |7 C& V8 d, Z6 J 因此,對“求情函”的是與非,不論是房管局,還是株洲中院,都應有檢討和向公眾做出解釋的必要。tvb now,tvbnow,bttvb& b8 @, k ]3 O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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