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開始實施陪審制度,很多人對此的反應是:日本能,台灣呢?我國的司法制度有沒有實施陪審制度的條件? 當前司法的最大問題,在於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不夠;偏偏法院又不爭氣,三不五時會冒出一些爭議性判決,增添民眾反感。近幾天,竟有法官判決一個街友限制住居在人行道上;他忘了,人行道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埸所,並不是讓人居住的地方。這樣的判決,無異為社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另外,有些法官喜歡打太極拳,讓案件久懸未決。像陸正案纏訟二十多年,歷經十次更審仍未定讞,這當然會讓司法的威信受損。因此,多年來不斷有人呼籲,乾脆引進美國的陪審制或歐洲的參審制,讓民眾能參與審判案件,解決台灣司法的效能及公正問題。 然而,台灣現階段似乎看不出有實施陪審制度的空間。一方面是我國傳統倫理重視人情,遴選出來的陪審員可能無法擺脫人情關係,作出公正的審判。尤其,台灣多年來政治對立,加以地方上派系林立,萬一有派系人士出任陪審員,必將使司法機關也捲入地方派系漩渦,這恐非人權保障之道。 其次,目前台灣雖然民主意識高漲,但人民的法治觀念仍然薄弱,守法精神不足。在此情形下,若貿然實施陪審制度,恐怕判決結果將更難彰顯法治公義。 日本在實施陪審制度前,先由官方大力推行「法律知識平民化」運動,將艱澀的法律用語用簡單易懂的文字向民眾宣導;經過五年的努力,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不再陌生後,才推動陪審。反觀我國,政府在普及民眾法律知識上做的還不夠,這正是為什麼日本能實施陪審制度,台灣卻還不能的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