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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跑過三百五十米處後,當「知道勝」向外移出及一度妨礙「琪麟穎」時,他需要一段長途程直至趨近二百五十米處時,才能由右手握鞭改為左手握鞭,而他當時實可在合理而又可容許的情況下更快地轉手握鞭。這導致「知道勝」在賽事此階段未能受力策及全力施為。

2. 由趨近二百五十米處至接近二百米處,他停止力策「知道勝」,而他當時實可採取此一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這導致「知道勝」在賽事此時未能全力施為。

3. 自接近二百米處起至趨近五十米處時,「知道勝」一度受「綠野仙」妨礙,當時他未有以足夠的決心及力度催策「知道勝」,而他實可採取此一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

4. 自剛進入最後五十米起,「知道勝」一度被「綠野仙」妨礙後直至終點,當時他未有以足夠的決心及力度催策「知道勝」,而他實可採取此一合理而又可容許的做法。

5. 自跑過三百五十米處後直至終點,他以上述方式策騎「知道勝」時,可見到他的右手明顯缺乏動作,左手則未能有效用鞭,以致此駒未有被給予十足機會爭勝或取得最佳名次。

小組經考慮所有證供,裁定對騎師黎海榮的指控成立。因此,黎海榮被裁定違反賽事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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