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港澳台] 世道人生:黃藍舌戰 - 李怡


. m! N% c! y( |8 Xos.tvboxnow.com
4 l+ i+ P3 O. _/ t; ~- J; Ptvb now,tvbnow,bttvb杜汶澤與陳百祥的黃藍舌戰,據說吸引了百萬人收看。不是因為他二人在辯論中會有甚麼新意,而是要看兩位意見南轅北轍又口水多多的知名藝人的舌戰騷。多人關注正反映了社會嚴重撕裂,現實生活中有不可避免的意見衝突問題。許多人因為立場不同,而避免與過去常來往的親友會面,一起飲茶食飯可免則免。
9 I% V3 k, d4 T8 J. T+ p! b, ?# P6 ]" _# f
我近年避免跟一些卑鄙小人應酬。但如果是認真交換意見的話,我是不會迴避的。不久前在外地約見一位老朋友,約前有人警告我說這朋友近來的想法偏藍。我說沒有關係。因為我相信老朋友是講道理的人。結果發現他並不偏藍,認為他偏藍的人可能對人缺少了解。
2 z, z" N3 H( |3 I- Wos.tvboxnow.com
% _" j7 _7 m5 i/ U6 |香港目前的時世,要作持久戰的準備。其中許多人不大願意做的,就是在生活範圍內爭取更多同路人,不能夠只是在同聲同氣的人群中圍爐取暖,而應該不迴避與意見不同的人交談,哪怕是交鋒,尤其是對一些願意講道理而只是在認知上有偏頗的人。os.tvboxnow.com  W. E3 }% M; A% t# N- ~& }* m, O
公仔箱論壇; A$ f" ]: r: t
通常偏藍的意見,有幾個主要論點。
4 _* L# z. b# H  x. ^+ `7 E( L公仔箱論壇公仔箱論壇% E  d: a. A; r7 i3 _4 j
一是對示威者的暴力反感,而認同警察為維護法紀而不得不「以暴制暴」。針對這種意見,論辯要抓住城市出現暴力對抗的起源。首先,送中條例的推出是不是錯?若不是錯為甚麼要撤回?其次,全城反對送中條例開始時絕對是和平的,如果政府不是完全不理會社會上包括法律界的意見,如果100萬人6.9示威當晚政府即表示修例暫緩(不須撤回),以後整個城市的暴力對抗就不會發生;如果政府不是準備依靠立法會多數暴力在6.12硬闖過關,而在之前不斷搜查、圍堵、滋擾年輕人的話,也不會有6.12對立法會的衝擊;如果6.12警方不是對示威群眾使用過度暴力,以後的事也不會發生。6.12之後香港市民提出的五大訴求絕不過份。因為如果修例是錯,反修例的抗爭就不應該有罪。五大訴求沒有要求對於因反修例而被捕者、受傷受害者賠償,已經很寬容了。
0 q: z& H2 R2 k" P
* k* a  ^% O" B) d1 |- N; w9 Z" b% c二是認為示威者的暴力損害法治,不能特赦被捕者是彰顯法治,警察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執法。這是混淆了治安與法治的區別。示威者可能破壞了社會治安,但並非損害法治。治安差的地方也可以厲行法治;而人治的專權社會也可以用鐵腕維持較好的治安。法治是掌權者既需要維護也有權破壞的,無權者只能造成些治安問題,沒有能力去損害法治。事實上,從推出送中條例到其後推出的緊急令反蒙面法,申請這樣那樣的法庭禁制令,都是對法治的損壞。許多國家對於因為政府的錯誤政策而導致一些人的判刑,會予以特赦,完全無損法治精神。
% ]! K. a4 l' Y3 N7 \公仔箱論壇
( r- H0 W; ?/ `! h公仔箱論壇三是認為警察沒有使用過份暴力,並以美國的警察經常開槍為例,指外國的警察暴力較香港猶有過之。須知美國是容許人民持有槍械的國家,警察處理罪案時,開槍往往是執法需要和對自身的保護,情況與香港完全不同。而且,在對付罪案時固然常用槍,在對付示威活動時就比香港這次的警暴溫和得多。tvb now,tvbnow,bttvb( z! J& H) f7 \7 G: x( j

! m2 q$ W' a% A  X, }3 J, z公仔箱論壇一些未經證實卻極可能是事實的傳聞,就不必提出來同藍絲爭拗了。os.tvboxnow.com8 I# J- @9 W; H: r
os.tvboxnow.com' F7 L1 J7 g' [1 w$ `& D( m' x
倘若面對完全不講道理,說7.21不是白衣人施暴,而是「互毆」,說幾個警察對已經被制服的人仍然暴打不是過份暴力,或者對絕大部份的傳媒報道和公正的民意調查拒絕相信,那麼也不必憤怒,不妨微笑請他不要自己欺騙自己。哲學家羅素說:「如果某個人硬要說二加二等於五,你只會感到憐憫而不是憤怒。」os.tvboxnow.com. I8 a( |: T5 F. B9 I/ F

/ D3 s8 x: x5 `/ I9 ?避免發怒,以理服人,擴大影響,這是真香港人需要長期去做的事。公仔箱論壇& ]9 ]( z* z3 M! ~. G& [
os.tvboxnow.com5 w! v8 v" f: j4 o) P
李怡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