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復 發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每日要賠162.65元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布了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62.65元。2011年公布的數額為142.33元。
% ^! W5 _4 J4 [# a  d7 c1 U: v9 j* s
$ H" _6 K9 }- {* y  國家統計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資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os.tvboxnow.com! ~0 u7 @1 T/ s/ D0 x

! S" l& B  a% ^4 K  cos.tvboxnow.com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8 c( j4 |" `: v( o- i& b* m0 N' X
, [+ L  \" x; o
  另悉,最高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29日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根據新標準,2012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為162.65元,比2011年增加了20.32元。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