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球例在得益部分附加了新內容,在之前文章中從未提及。正好球場上終於出現此情況,有畫面地表達這條球例就最好不過。
新修訂中新增以下內容:「當球員觸犯嚴重犯規、兇暴行為或應被第2次黃牌警告(即兩黃一紅)之犯規時,除非當時出現一個明顯入球機會,否則裁判員不應運用得益條例。若運用得益條例,裁判員應於緊接的下一個比賽暫停時,驅逐該名球員離場。但是,若在運用得益條例時(繼續球賽),該名犯規球員再次參與其中、爭奪皮球或影響對方球員時,裁判員應停止比賽,驅逐該名犯規球員離場,以及判一個間接自由球予對方重新開始比賽。」
首先,以上球例中,當有紅牌情況出現時,給予得益的首要條件是攻方有明顯入球機會。球證判得益時,犯規球員因而繼續在球場中活動;但如果沒有得益,犯規球員理應已被罰離場。所以,當犯規球員在得益應用時再次參與其中,無論有沒有犯規,都應該停止比賽。犯規球員一再參與當中,即當時得益已未能成為入球,所以在皮球停止的位置以間接自由球(即兩腳波)重新開始比賽。球證亦會根據該名球員的犯規,補回紅牌或「兩黃一紅」驅逐他離場。
值得留意,因為球證已給予得益,即使第1腳犯規原本是攻方獲判12碼,都會因為有明顯入球機會而不會補回12碼。故此,除非真的很有把握該得益成功,否則球證是不建議在紅牌情況上使用得益規條,掌握得不好就會破壞賽事發展,各位球證要特別留意了。
參考片段:http://bit.ly/2cjyjR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