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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蘋果》誹謗女雜工罰賠74萬

《蘋果日報》於○八年報道長沙灣警署一名女雜工,涉嫌在警署內偷竊清潔用品,拿到自己經營的糖水鋪使用,事後被女雜工入稟控告誹謗。法官昨指報道沒有指名道姓,但足以令認識原告的人知道她是報道的「女主角」。雖然報道使用了「涉嫌」等字眼,但引述別人評論女雜工「愈愈狼」,以及將她描繪成貪小便宜的人,均激發了讀者聯想她偷竊,裁定《蘋果日報》有誹謗罪責,須賠償逾七十四萬元。% y$ l1 \) N4 u0 c* F8 Y& z
   《蘋果日報》副社長張劍虹昨指會考慮是否上訴。原告女雜工羅紫清(圖)五十四歲,於○九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蘋果日報》東主兼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總編輯鄭明仁及記者謝明明,指於○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刊登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誹謗。公仔箱論壇- F, k, [2 _: E9 v$ S; s! w2 ~
  法官鍾安德昨頒下判詞,裁定原告勝訴,雖然原告本身索償逾一百五十七萬元,但是她誇大了病情及受影響程度,故僅可獲七十萬元一般性賠償、二萬一千多元醫療費用及二萬元失去工作能力的賠償。
$ W! H' q& c% F" H  法官認為報道雖然沒有「開名」,但形容偷竊的女雜工,是唯一在該警署工作逾十年及四十多歲的女雜工,又在附近經營三間糖水鋪;原告的親朋戚友一定知道報道描述的人是她。! K# ~- m! f  B7 O+ `3 s
  《蘋果日報》早前抗辯時指,報道使用「涉嫌」及「懷疑」等字眼,沒有一口咬定該女雜工有犯案,而且撰文記者曾致電及去信警方求證事件,所以不構成誹謗。惟法官指出警方的回覆僅是「之前未收到有關投訴」,記者卻從未向原告本人核實,亦無法合理地解釋她為何不等到警方完成調查才刊登案件。( N4 [9 ~3 ^. }  x: N8 s
  法官又指報道以「一名曾被揭發偷取警署內文具而遭口頭警告的女雜工」開始,以及引述別人評論女雜工「越越狼」,目的是激發讀者聯想,令讀者覺得她是個貪小便宜的人,會為了其糖水鋪生意而偷清潔物品;即使報道引述警方回覆及使用「涉嫌」等字眼,但仍難發揮「中和作用」。
1 k5 ?: ~- v3 f) J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法官認為撰文記者及編輯是經過專業訓練及有經驗的新聞工作者,應懂得在新聞自由及保障市民聲譽上取得平衡,如此報道手法是「有經過考慮」的。
Truth can not be deleted by any m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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