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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 何潤生質詢公共工程兩大法律

立法議員何潤生書面質詢政府,會否對公共工程兩大法律完善修法以規範化管理。  他稱:澳門特區政府採購法律可分為公共工程承攬及取得財貨與勞務的程序,其中,現行關於公共工程採購的核心法律由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規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以及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規範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組成。上述兩法律已實行多時,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早已不合時宜。以開支制度為例,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第七條規定:「工程的估計金額超過澳門幣兩百五十萬元,招標將屬必要的。」該金額自一九八九年修訂後一直未有調整,然而,根據政府統計資料顯示,自一九八四年到二0一四年的三十年間,澳門經濟本地生產總值增長了三十六倍。 tvb now,tvbnow,bttvb( O- i8 b, C, A0 R6 r8 `
 其次,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頒佈實施至今,中文文本仍標註有「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因此,不免令人憂慮,運輸工務範疇內的相關官員是否均熟悉掌握上述法令的葡文版本,否則,若有關官員僅以該法令的「非正式」中文文本作依據,又會否出現法律適用偏差?可見,公共工程領域的相關法律建設滯後,已經成為制約澳門特區公共工程採購進一步規範發展的瓶頸,對特區政府公共工程領域相關工作的開展帶來風險和不確定因素。 & L( d; N& P$ X1 r2 l
 另外,在具體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以行政手段規範公共工程採購準則的情況,如運輸工務司第十一/SOPT/二00八號批示發出的《取得資產、勞務及工程開支指引》(該指引後經第十五/SOPT/二00九號批示修訂),但該指引只適用於該司相關採購開支工作。根據《分析土地及公共批給制度的臨時委員會第二/III/二00九號報告書》指出:「相關政府代表出席會議時表示,現行規定不清晰、不具體或有不同理解的情況,通過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作出內部指引。」如以下幾個環節均由該司內部指引做出規範,公開招標的豁免、直接磋商、工程的拆分、評標標準、評標各項目比重、評標委員會的獨立運作、公共工程因承攬人責任所造成問題的罰則等。但由於該指引僅適用於輸工務司,特區政府其他部門無須遵守,因此,特區政府有必要儘快對現行的法律做出適時的修訂,實現本澳公共工程批給制度規範化管理。 / {& t$ S  I0 j! i: f# v
 對此,他提出下列質詢:
  }7 K9 D( J2 w3 \7 O  w公仔箱論壇 一、公共工程涉及龐大的公帑支出,而且事關公眾利益,惟本澳公共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規已經嚴重滯後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行關於公共工程的兩大核心法律,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以及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因此,請問當局有否完善相關法律修訂工作的具體時間表,以實現本澳公共工程批給制度的規範化管理?
; ?; ?/ L2 L4 Y+ t公仔箱論壇 二、關於運輸工務司第十一/SOPT/二00八號批示發出的《取得資產、勞務及工程開支指引》的效力問題,多年前當局曾表示:「政府對現行的制度進行檢討,並透過內部的指引加以完善。」然而,指引作為當局的行政類規範,如何保障其執行效力得到貫徹落實?如若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指引,如何追責?◇tvb now,tvbnow,bttvb; \: a; ~' K. R(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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