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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呼籲警方勿被視為政治工具 民青抨總警長主觀定義煽動

最近警方頻頻鎮壓社運和政治領袖飽受惡評,就連民青團署理團長楊錦成也質問總警長,如何定義煽動和集會。 “總警長在逮捕前,是否真正了解該法令?抑或他更喜歡按照自身的意願定義'煽動傾向'?警方應該關注國家安全和非法活動的問題,而不是遏制公眾集會或過於關注煽動法令。 ” 他指出,儘管警方還有很多緊迫的課題需要緊急處理,但是卻不分事情的重要性。因此,他呼籲警方專注降低罪案率,而不是被視為政治工具。集會無須事前通知楊錦成指出,警方認為這些抗議活動非法,因為主辦單位並沒有給予10天的提前通知。 “難道警方不知道在過往法院判決的幾宗案件中,和平集會法的第9(5)條文中的主辦單位給予警方10天通知是越權(憲法)。” 楊錦成強調,和平集會法賦予所有國民集會權力,無論有否給予事前通知。 他認為,除非該集會不和平,否則不該因為沒有事先通知而遭定罪和懲罰主辦單位,因為這與公眾秩序或憲法的安全利益毫無關係。不應對付和平集會 他提醒,只要該集會是和平的,那就不應被定罪。 “過往的司法判例證明最近的逮捕行動缺乏有力依據,尤其當中並沒有任何暴力事件的投報,因此該集會是和平的。除非在集會有相關的暴力事件升級投報,否則警方不需要強制執行和平集會法。” 楊錦成指出,馬來西亞應效仿香港或英國,警方確保公眾秩序和安全,同時示威者也不會訴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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