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法規》(或《媒體法規》)是大學傳播課程的主要科目(若非必修科),不論是歐美或亞洲的大學,幾無例外。然而,《傳播法規》教程的思路如何、怎麼設計、教些什麽,不僅應有地域之間的差異,即便是同一個地區如亞洲,亦應因各國之脈絡有別而有不同的思路。
; B8 Q1 Z9 |" btvb now,tvbnow,bttvb例如,歐美國家的《傳播法規》課常見將「倫理」(Ethics)併入,形成《傳播法規與倫理》之類的科目。此思路符合歐美國家的脈絡,因為在民主相對成熟的歐美國家,新聞自由不僅得到尊重,還享有憲賦保障(例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闡明政府不得立法管制新聞自由),加之以媒體高度商業化,傳播法規的主要職能不是限縮新聞自由,而是處理與媒體有關的倫理問題,例如保護隱私權、暴力與色情、淫褻及不雅、仇恨內容等等。7 D' z3 a7 p) p/ @% b
將這些以歐美社會環境為具體服務對象的教程移植到馬來西亞,就會與實際社會情況脫節,甚至格格不入。可惜的是,我們只要花點時間檢索,就會發現本地不少大學傳播院系(尤其是私校)的課程設計也將傳播法規和倫理併為同一科目,甚至原原本本照抄《傳播法規與倫理》的科目名稱。據我的觀察,原因至少有兩個:(一)這些大學因與外國友校合辦學分轉移或「2+1」之類的學士學程,故課程設置以外國友校爲準;(二)本地大學自主開發的學士學程(homegrown degree programme),也採用《傳播法規與倫理》,是因為課程規劃人並無「主見」,照抄外國傳播院系的課程設計交差。
& A' q6 I- A/ ?公仔箱論壇《傳播法規》,教什麽?
* y' h2 q+ q$ X* I4 Z# }教育必有價值取向,依馬來西亞的實際社會脈絡而言,傳播法規和倫理併為同一科目,將導致此一科目成為「馴化」學生的意識形態工具。畢竟言及「倫理」時,必是指涉社會多數人公認良好的言行,將傳播法規與倫理併為同一科目,就賦予傳播法規一個正面、公義的認知,彷彿這些傳播法規的主要職能乃維護甚至培養社會的風序良俗,等於合理化了這些法規之存在價值。而且,既然倫理是導向可欲的良好行為,它就不可能是「惡」的,「守法」也就成了一種應然行為,而不是選項。
/ R, h2 j6 G8 I( R, c+ v( y/ l6 [公仔箱論壇然而,實際的情況是,雖然馬來西亞的一些傳播法規也管制公共道德(public moral)和色情內容(例如《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禁止猥褻內容),但是它們的主要職能和目的是處理政治問題,而非倫理問題――例如《1948年煽動法令》在1969年「5.13事件」後修訂、《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在馬哈迪政府的金融醜聞此起彼落的背景中修訂。換言之,馬來西亞的傳播法規的關鍵話題是政治干預、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是以傳播法規中的「惡」性不言而喻,而既然是「惡法」,「守法」就不應是應然行為。因此,將傳播法規與倫理併為一科,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 p. a% \; ^
本地傳播法規教學的另一問題是,傳播院系主事者常會迷信於「法律專家」,以為應由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律師講授傳播法規才「專業」,故會邀請律師(或有法學學歷但沒執業的人)授課。這之所以是「問題」,有兩點:公仔箱論壇, z' q. Y' H4 z
(一)無論我們喜歡與否,法律的主旨都是在管制人的行為,劃分「Do」和「Don』t」的分界線。請律師授課,極可能就是朝「服從」、「守法」、「避免誤踩禁區」這些方向授課,告訴學生從事媒體業可做什麽、不可做什麽。馬來西亞一些媒體不時會邀請律師給編採人員上課,就是講這一套。: J! F, R( R/ t# F$ S6 ]
(二)在馬來西亞,我很懷疑有多少位律師真的懂傳播法規。畢竟,相對於一般案件,與媒體有關的官司並不常見,並非有利可圖的業務領域。我們知道很多律師專門處理產業買賣、離婚、刑事案,雖然有些資深律師專長於憲法法律、誹謗案,但專長於傳播法規的律師,確實少見。最終可能就是照本宣科,局限講解法條內容等法律技術層面的知識;對於傳播法規的「法律」以外的政治、社會因素和價值的問題,幾無涉獵。
! u: y# L' e$ O) }$ m5 J. g9 q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7 l! `' S) v$ c! x9 P& K兼顧在地政治社經因素+ x% H& ]* E4 P6 }* F6 j3 S( ]/ k
誠如前文提到,教育必有價值取向,《傳播法規》的教程設計也應有明確的價值和道德取向,而非偽裝價值中立。傳播院系不是法學院系,《傳播法規》對法條、程序和判例的學習,不必也不可能像法學院教學那樣深入和細膩,但範圍則應相對寬廣,超越法條、程序和案例的討論,兼顧對這些法規生成的歷史、政治、社會與經濟因素之探討。
: w; p! i8 X! u/ [; ?% v因此,《傳播法規》這門課與媒體倫理分家,不應是一個替代方案、不應是選項,而應是一個應然方案。在馬來西亞的脈絡裡,《傳播法規》的教程應涵蓋下列三個部份才算是相對完整的理想類型:
" L) N: q9 I/ z$ _) jtvb now,tvbnow,bttvb(一)制訂和修訂每一道傳播法規的歷史、政治、社會與經濟背景,以及動機――例如馬哈迪在1980年代兩度修訂《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和《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與當時的政治危機和金融醜聞有何關聯?納吉又為何在2011年宣佈廢除《1984年印刷機與出版法令》中關於每年重新申請出版準證/印刷機執照的規定?這些內容是讓學生瞭解,立法並非在「真空」裡完成,而是執政黨出於政治利益考量的結果,進而思考這些法規是否合理和正當。$ Y5 |) `6 M* ?- W
(二)瞭解個別法條重點乃必不可少,但在研讀法條之前,應先學習馬來西亞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的任命程序和司法獨立的問題。這是因為,不將法條置於具體司法制度的脈絡裡,無法深刻領悟為何類似的法規/法條在其他國家問題不大,在馬來西亞卻足以成為打壓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利器。
4 L0 z6 Q5 U2 Y; Q1 s3 l7 }公仔箱論壇(三)學習《傳播法規》不應是學習「服從」、「守法」,而是認識它之後,學習「置喙」、「批判」和「更替」(alternation)。因此,《傳播法規》教程不但應該以批判性視角質疑各道法規的正當性,亦應引導學生探索「更替」的可能性,例如以《資訊自由法令》取代《官方機密法令》、以民間的媒體監督機製取代官方的監視制度,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