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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改革格局要大

 ,  描述: 【經濟日報╱社論】
繼去年底為掩護遺贈稅率調降而調高綜所稅各項扣除額後,日前行政院會又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營所稅率調降至20%,綜所稅最低三個級距稅率各降1個百分點,展開另一波所得稅制改革,以期營造減稅救經濟的印象;其中努力值得肯定,然其整體稅改格局有擴大必要。1 L' M+ p* l' l( }! s. W3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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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觀察此波減稅利益分配:營所稅率由現行25%降至20%,減稅808億元;仍保留四項功能性投資抵減,減稅300億元。綜所稅調降最低三個級距稅率,減稅170億元;去年先行修法提高各項扣除額,減稅216億元。減稅金額共1,494億元,營所稅占四分之三,綜所稅只約四分之一。表面上似乎厚此薄彼,然而究其減稅籌碼,完全來自促產條例年底落日,稅改主要目的在於企業稅負重分配,營造產業間公平競爭之租稅環境,用於企業減稅自有其道理。至於綜所稅改革,也理當從取消不合理的減免稅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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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營所稅之改革內容言,相對比較令人滿意。營所稅5萬元之起徵點,自1974年第一次能源危機以來已35年未調,如今擬調高至12萬元,可大幅降低中小企業稅負。同時,稅率改採20%之單一比率,落實「輕稅、簡政」改革。遺憾的是,促產條例租稅減免未能全面落日,否則營所稅率更可降至17.5%,與香港、新加坡低稅負並列,有助於國家競爭力提升。然而行政院在政策上決定仍對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國際物流等四項功能性活動提供租稅抵減;若企業因而對具外部利益的上述行為多多努力,必然可以提高生產力,充分發揮外溢效果,於公於私將是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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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綜所稅之改革內容就顯得聊備一格、虛應故事。現行綜所稅之課稅級距與稅率結構,從1990年以來已約20年未調,隨著經濟發展與時代進步,明顯不合時宜,稅率級距有必要合理拉大;最低級距之稅率也可考慮多降一點,減輕基層受薪階級之稅負。至於民調一再呈現民眾對富人應該多繳稅、縮小貧富差距之殷殷期待,並未得到應有回應;尤其是資本利得及海外所得課稅問題,為造成稅制不公源頭,政府應展現魄力提出改革時間表,朝「輕稅率、廣稅基」努力。若僅將最低三個級距稅率各降一個百分點,看不到稅改應有格局,且在諸多減免稅之下,也無助於稅制公平,綜所稅問題依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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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兩稅合一之連結方面,未分配盈餘仍繼續課稅。如前所述,由於綜所稅率結構欠缺較大格局的改革,未能合理調整,使得兩稅稅率較以往更為擴大;基於此,財政部乃一再解釋,若是未分配盈餘取消加徵,勢必扭曲股利分配決策,大幅提高盈餘不分配誘因;再加上資本利得不用課稅,大股東更是透過出售股票以獲利,更增加稅制不公現象,故未分配盈餘加徵有維持必要。此乃小格局改革的必然結果,卻大幅增加企業自有資金成本,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簡化稅政也難有所突破。財政部既然點出關鍵在於資本利得、海外所得不課稅,以及兩稅不能拉平等問題,何不展現魄力大步改革?5 l& N1 W: o- Z4 Q+ C  x6 ~. m

, Z6 X" Y! }. a促產條例租稅減免、資本利得免稅、海外所得免稅本為造成稅制不公三大源頭;既然促產條例落日已為營所稅改革提供足夠養分,資本利得與海外所得恢復課稅,加強整併各項列舉與特別扣除額等,又何嘗不能使綜所稅脫胎換骨?再配合消費稅制的改革,例如適時提高加值型營業稅率,開徵能源稅、奢侈稅等特種消費稅,將有助於更大格局的所得稅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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