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電/雲南省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消息,由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雲南省曲靖市委原副書記李雲忠受賄4000餘萬元一案,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李雲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雲南省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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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雲忠,男,漢族,1958年6月生,1976年7月參加工作。其歷任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機關黨委和幹部一處副處級組織員、人才工作處處長,雲南省委組織部幹部四處處長,中共曲靖市委常委、曲靖市組織部部長,中共曲靖市委副書記等職務。其被捕前系省級人大代表,收受賄賂時間跨度長、數額大、涉及的行賄人多,是中紀委通報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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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公開開庭審理李雲忠受賄案。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雲忠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處長、幹部四處處長、中共曲靖市委組織部部長、中共曲靖市委副書記期間,收受和索取曲靖市交通、中低產田改造辦,以及富源、沾益、宣威等縣市11名相關人員或親屬給予的人民幣317.8萬元及玉溪“境界”香煙150條折合人民幣9.6萬元;為徐某某、劉某某等14人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現金及財物折合人民幣3699.5857萬元。這些錢財用於購買房產、車輛以及放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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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滄市人民檢察院介紹,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後,李雲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經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