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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侍應的盧建民(28歲),涉於去年11月5日在旺角佔領區,以手機強光照射4名警務人員,被控兩項阻差辦公罪。盧昨否認控罪,裁判官判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指盧開閃燈的行為「不必要、不文明、極具挑釁性」,對警員執勤確實構成不便,但程度不足以構阻差辦公。盧脫罪後,於庭外受訪時表示對裁決很滿意,很開心。他表示警方「砌生豬肉」,律政司告錯罪,並指警方事發前都用電筒照示威者,自己用閃光燈就被告,十分不公平。事發時負責拍攝現場的警員孫偉文早上供稱,未能肯定當天身處的位置,但攝影機較自己高2至3個頭。被問及是否被盧的攝影機追住閃射時,孫表示不肯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