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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郭陳付控方2500萬訟費

今次許仕仁案,控方在案中的訟費支出據悉高達一億元,主控官昨要求各被告承擔控方的訟費,但承認只有郭炳江及陳鉅源有經濟能力,最後雙方於庭外達成協議,郭及陳願意各自支付控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訟費,即合共二千五百萬元,省卻評定訟費的步驟。tvb now,tvbnow,bttvb. E# I7 U( R+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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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出任董事資格. y) |$ H2 R8 ]# a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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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控官David Perry昨向法官表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十二條,法庭可以下令在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被判有罪的人士,支付控方的訟費,但這類命令並不是懲罰性,訟費金額需要合理地足夠補償法律程序中恰當地招致的開支,主控官認為只有郭炳江及陳鉅源有經濟能力支付。最後控辯雙方於庭外達成協議,郭及陳願意各自支付控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訟費,即合共二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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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T8 q# W! O8 h/ [9 }  另外,主控官要求法官根據《公司條例》取消郭炳江及陳鉅源出任董事的資格,他指二人擔任新地董事期間干犯本案涉及的控罪,而法例規定的最高取消資格時限為十五年。代表二人的大律師希望,法庭頒布的年期不長於二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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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控官又提醒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應衡量案件對公眾的損害、違反誠信的性質及程度、行賄的複雜程度,亦可施加罰款作為額外的刑罰。他並向法官呈上前房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的案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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