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已有條文清楚闡明該如何管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關係。最近的一連串的糾紛其實根本不應該發生,國家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近來的宗教衝突和關係緊張的罪魁禍首是國民登記局。 獨立前的馬來亞、以及獨立後的馬來西亞都是建立在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上。 馬來西亞所擁有的各種機構都是按照聯邦憲法各條文所賦予的權力成立的,這當中包括最高元首、統治者會議、內閣、聯邦立法議會、州屬的地位、選舉委員會、司法機構及公共服務領域等各機構。因此,每個單位與機構都有責任肯定、遵從與維護聯邦憲法。聯邦憲法第4條文清楚闡明憲法作為馬來西亞最高法律的地位,任何在獨立以後通過的法令,如果與聯邦憲法有所衝突,該法令必須就衝突的程度被刪除與視為無效。 聯邦憲法清楚闡明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的關係,而倘若所有方面都遵從這些條款的話,那麼近期內所發生的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衝突將不會發生。 以下3個是經常導致關係緊張與衝突的課題:1)自由選擇信奉或脫離伊斯蘭教的課題; 2)家長單方面改信或脫離伊斯蘭教時,未成年孩子宗教信仰的課題; 3)倘若婚姻中的一方改信或脫離伊斯蘭教,應該運用那一套法律? 衝突發生最大的原因是因為馬來西亞的穆斯林遵從一套法律,而非穆斯林又遵從另外一套 法律。一、自由選擇信奉或脫離伊斯蘭教 憲法第11(1)條文表明人人皆有權信奉與實踐其宗教信仰,並在第11(4)條文的限制下宣傳其宗教信仰。憲法第11(4)條文闡明各州的法律、以及在吉隆坡、納閩與布城3個聯邦直轄區的聯邦法律,可以限制對於信奉伊斯蘭教徒的宣教。 非穆斯林必須接受,法律可以限制不能向伊斯蘭教徒宣教。 同時,穆斯林必須接受,如果一位穆斯林是在他/她自願的情況下脫離伊斯蘭教,他/她的意願也應該被尊重和接受。這個上帝給予的選擇自由,並且獲得聯邦憲法保障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二、未成年孩童被父母親單方面信奉或脫離伊斯蘭教 憲法第12(3)條文說明沒有人可以被迫參與除他本身的宗教信仰以外,其他宗教儀式或膜拜。 不過,憲法第12(4)條文也闡明,凡未滿十八歲者的宗教信仰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決定。 因此,當雙親其中一個改信伊斯蘭教後,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須由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決定,直到孩子18歲為止。在18歲過後,已經成年的孩子應該享有自由選擇信奉任何宗教的全力,這是在聯邦憲法第11(1)條文下所保障的。三、婚姻中一人信奉或脫離伊斯蘭教的適用法律 只要根據雙方在進行婚禮儀式時候的法律,這個問題就可以很容易獲得解決。如果當年他們是以非穆斯林的身份結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將適用在他們身上;反之,如果當年他們是以穆斯林身份結婚,伊斯蘭教法將適用在他們身上。婚姻是情侶間的契約,所以根據婚姻儀式時候的法律來決定該哪個法律將會適用將會是最公平的。 當國民登記局拒絕為改教人士更新身份證資料時,問題就出現。就像扎麗娜案件一樣,一個擁有伊斯蘭名字的興都教徒,在嫁給一位興都教徒時卻受到雪州宗教局干擾,而類似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許多遭遇類似情況的未婚情侶被逼沒有結婚同居,不是因為他們不要結婚,而是我們的社會不允許他們這麼做。 在這個情況下,出現了許多小孩在婚姻外出生。那些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往往受到歧視,但在我們的社會也應該一起被譴責,因為是我們擁有這個造成許多要結婚卻無法成婚、而讓情侶們迷失的製度。那些在婚姻外誕生的小孩往往都是前路茫茫,如果我們認為自己是處於文明社會的話,我們應該給予這個課題一個終結。 大約30年前,只要個人完成改名契(改名契是申請人在報章上刊登宣誓自己自願更改名字、宗教或其他個人資料),國民登記局還可接受更改名字、宗教和任何資料的個人申請。後來,國民登記局宣稱改教在穆斯林是個敏感議題而勸告人們停止在報章上刊登此事。最後,若人們要改教需得到伊斯蘭教理事會或各州屬的伊斯蘭教部門發出證明那人已經脫離伊斯蘭教的信函,就足以讓國民登記局修改身份證上的資料。不過遺憾的是,我被告知伊斯蘭教理事會或各州屬的伊斯蘭教部門早已停止發出該信件。 目前,國民登記局要申請者從伊斯蘭民事法庭得到庭令宣布他/她已脫離伊斯蘭教。這個要求已經抵觸聯邦憲法第11(1)條文,讓一個人的宗教信仰需由第三者來決定。聯邦憲法第11(1)條文已保障每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利去決定本身的宗教,任何阻止那人自由地做出本身的決定是違法憲法和不能接受的。 我促請國民登記局接受法定聲明為確定一個人宗教信仰的證明。一旦個人在身份證資料上的宗教得以更改,許多類似引起衝突的案件將可以自動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