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證監表明擴大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後,證監會昨日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中提出,關於發行實物A股ETF的要求,擴大申請人至非基金公司,大前提是確保市場有序運作,不減少投資者的保障。
根據《常見問題》,假如已獲額度RQFII的母公司在內地沒有發行ETF的經驗(例如券商、銀行及保險公司),申請人發行實物A股ETF首年,必須聘請1名在內地、香港或其他主要ETF市場,擁有最少3年管理ETF經驗的機構,擔任投資顧問。該顧問須要證明能夠在資金管理、追蹤誤差管理及建倉等方面,協助RQFII管理實物A股ETF。
相對舊規定要求發行商的母公司有足夠經驗和專業人士管理和運作實物A股ETF,而且有良好交易記錄、過往5年不可有違紀行為等等,新規定變相放寬RQFII ETF的發行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