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1-6-1 08:25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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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大政治僭建物滋生出特區僭建門 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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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5 {$ v$ K3 o9 |僭建門越鬧越大,連曾特首亦爆僭建醜聞。公仔箱論壇5 L- P! p3 b+ j( M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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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住屋僭建相當普遍。小住屋僭建雖不合法,卻因住處人多空間小,僭建屬迫不得已,還情有可原。但現時揭發高官擁有的物業都是豪宅,地方寬敞仍要僭建,那就情無可恕了。公仔箱論壇9 |& ?4 ]5 l' X7 T
- H+ d+ t) e, Pos.tvboxnow.com此外,小市民僭建,尚可以解釋不知法;但高官議員,應對自己有高度守法要求,知法犯法不可原諒。自陳鑑林村屋打開了僭建門之後,特首高官本應立即自動檢查自己的物業有沒有僭建,但接二連三僭建事件,卻都是傳媒揭發的,沒有一宗由特首高官自動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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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1 D3 X( g" ~+ U+ H7 P被揭發後,特首高官先是賴。林瑞麟否認非法僭建,曾特首說沒有收到屋宇署清拆令,「未必一定違規」。是否違規僭建,找測量師一問即知。屋宇署並非對所有僭建發清拆令,但不表示不發清拆令即沒有違規。特首高官帶頭違法僭建,仍不算最惡劣,最惡劣的是孫明揚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其時屋宇署到處下清拆令,他的物業也收到清拆令,他可以不理。曾蔭權在孫明揚僭建事件爆出後,他「提醒各問責局長檢視他們所擁有的物業有沒有僭建物」,卻不提醒一下自己去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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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4 ^3 K/ R# e7 {9 Y4 v+ E! X2 @os.tvboxnow.com特首高官顯然已從「中港融合」中,習染到有權就可以不守法,可以為所欲為的政治文化。事實上,自 97回歸後,特區政治體制漸漸已有了許多僭建物,而特區政府本身更逐漸衍變成一個巨大僭建物。所謂僭建物,就是在《基本法》規定的體制之外,非法僭建之物。比如《基本法》 22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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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政協自然是中央機構,在《基本法》中沒有這名稱及角色。但胡錦濤和賈慶林就一而再地對港區政協提出要求,要他們積極參與香港政治及社會事務。港區人大政協事實上已成為《基本法》規定以外的僭建物。中聯辦這個同樣在《基本法》中沒有角色的機構,也已經實實在在成為公然展示的僭建物。兩年前,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曹二寶發表文章,提出香港有「第二個權力中心」,它就是內地從事香港工作的幹部隊伍。去年中聯辦公開介入屬於香港內部自治範圍的選舉事務,拉攏民主黨談政改。這個僭建物已公開張揚啦。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A" O( K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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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4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8 }! z1 I8 o7 g( d9 p現在連香港小學生都知道,是中央意向決定誰當行政長官的,所謂在香港本地選舉或協商都只是走過場,在《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之上,中央這個龐大的僭建物已完全凌駕於主建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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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7 F1 y& O0 u4 K《基本法》第158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或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條款的案件時,可由終審法院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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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r$ r, i9 H, l可是,過去人大常委幾次釋法,沒有一次是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的,也沒有一次是涉及中央管理的外交國防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所有釋法都是有關香港內部事務的釋法。因此,人大常委也是在《基本法》規定之外,凌駕香港體制的超級僭建物。在這麼多這麼大的特區僭建物之下,《基本法》第 64條所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還有意義嗎?所以,曾特首也就在「中港融合」的要求下,對法院的「司法覆核」發炮了。2 |0 b; N4 ?' U, B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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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香港政治體制的碩大僭建物,特首高官擁有物業的僭建物實在算不得甚麼,甚至可視為在政治僭建物包庇之下的必然僭建物。tvb now,tvbnow,bttvb2 s: H1 c%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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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若要維護傳統的法治,就首先要把種種政治僭建物拆除,否則就只會加速政治文化上的「中港融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