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 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07-jan-2011
, 描述: 淫雲南孤女 社工囚八年
淫雲南孤女 社工囚八年
(星島)2011年1月7日 星期五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註冊社工李國華成立「施比受協會」,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收容孤兒及貧窮兒童,其間卻多番淫辱兩名女院童一案,昨於高院判刑,主審法官彭偉昌指斥被告以金錢物質換取女童的合作,以利益荼毒未成年少女的心智,更損害香港慈善事業的聲譽,儘管被告前半生的行善業績,都難以彌補他所犯下之罪行,必須嚴懲判監八年。
案發時在社會福利署 任職的李國華(四十九歲),早前被裁定他與十六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及非禮等五罪名成立,昨被判入獄八年。社署 發言人表示,雖然被告的控罪與其公務員職務無關,但他被捕後已被停職。社署待法庭判詞後,根據公務員人事紀律程序及相關規則,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觸犯刑事罪行人員的最高懲為革職。
社署研採紀律行動
法官彭偉昌判刑時指,本案背景特別,被告在雲南開設兒童院,但卻於○六年九月至○七年八月期間在院舍內與女童有越軌的行為,案中女童X自小三入住兒童院,與被告非法性交時不足十四及十五歲,而Y則可能超過十六歲。
法官又指,被告現年四十九歲,一個月後便足五十歲,被告擁有大專程度,曾在社署任職高級社會工作助理,過往一向熱衷義務工作,更在不同的公益機構服務,例如紅十字會 等,被告於公餘時間成立香港施比受協會及香港關懷協會,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十五及十七歲女兒,被告一歲時患上小兒麻痹,○六年因勃起障礙問題而需要服藥,但仍可以行事。
雖然辯方求情重申被告無論在家庭,正職以及義務工作均有出色表現,更獲得嘉許,但法官認為絕非求情因素,因相比被告所犯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被告半生的業績,都難以彌補,被告一方面聲稱服務人群及社會,但另一方面卻侵犯弱勢社群人士,法庭必須嚴懲,尤其要保護心智未成熟的少年人,以免他們作出錯誤的判斷。X的自願態度只是未有令案件情節惡化。
「以利益荼毒少女心智」
彭官強調本案性質嚴重包括有九點,包括被告與XY的年紀相距甚大、進行性行為時又沒有使用避孕套,又給予X多種好處;彭官指斥被告以利益荼毒少女心智,被告跨境犯案,嚴重損害香港在外地慈善團體的聲譽,根據被告的心理學家報告顯示,被告「零後悔」,缺乏自省,重犯機會屬中至高,報告內容丁點兒都沒有對被告有利,乃判被告的三項非法與十六歲以下少女性交各囚四年,另兩項非禮罪各囚一年半及兩年,每項控罪的一年刑罰需分期執生,即共入獄八年。
四十九歲被告李國華,原被控一項強姦X及與未足十三歲的X非法性交罪,但於控方證供完結後,法官彭偉昌引導陪審員判處被告該兩罪表證不成立。案件編號:高院刑事八一三——二○一○。
【檔案名稱】:903 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07-jan-2011
【檔案格式】:rar to asf
【檔案數目】:6
【節目主持】:林海峰 /阮子健 /朱薰
【廣告轉址】:有
本帖隱藏的內容需要回復才可以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