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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06-oct-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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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新娘結婚夢碎
(星島)20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男變女的變性人W小姐為爭取與男友註冊結婚而興訟,抗爭近一年後,高院法官昨判她敗訴,認為今日香港仍未就婚姻包含變性人婚姻達成共識,但寄語政府勿將是次訴訟視作勝利,而應視之為催化劑展開諮詢。婚事暫遭擱置的W明言會上訴,其代表律師庭外稱:「It's not the end of the war.(戰爭尚未結束)」

  記者:何鳳儀

  W小姐去年十月廿八日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於今年八月審訊兩日後,法官張舉能昨頒下一百零五頁判辭,裁定《婚姻條例》遇「男」、「女」的定義是按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加上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本港社會就變性人婚姻有共識,故裁定《婚姻條例》未有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賦予的婚權。

  政府發言人昨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又指出正如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有關事宜涉及廣泛的社會政策及基本價值,政府有需要並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對有關課題的意見。

  社會在變 官促政府尋共識

  張官雖然判W敗訴,但特別撰寫後記,指出「我們處於瞬息萬變的世界,保障基本權利的法例也應隨時代演變」,強調本案只按今日本港情況而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未必有決定性。

  此外,法官表示,希望政府不會把今次結果當成勝利,又希望本案會變成催化劑,政府應就性別認同、性取向、變性人面對的困難,以及同性婚姻等議題進行諮詢,從中得悉社會大眾如何看待這些敏感議題。

  法官指出,現代醫學對性別劃分已由純生物角度轉至全面角度,會顧及心理及社會認知等因素;但法官認為就婚姻而言,劃分變性人的性別是相當困難,難以就何謂完成變性手術下定義,故最終認為在《婚姻條例》中,變性人應沿用他們出生的性別。

  法官又於判辭指出,婚姻同時是社會和法律制度,故婚姻法應反映社會共識。

  難為手術定義 應用出生性別

  法官同意生育在今日已非婚姻的重要層面,但認為在沒有極強烈的理由下,縱然憲法保障市民結婚權利,法庭不應迎合一個人的意願去做重大改革,也不可以估計社會共識將如何發展。

  法官指出,容許變性人按新性別結婚,認為不應由法庭詮釋,而即使修例也應由立法機構全面去做。

  法官表示,身分證只作識別用途,而變性手術是醫學療程,故不影響本案判決。

  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一二○─二○一○。




【檔案名稱】:903 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06-oct-2010
【檔案格式】:rar to asf
【檔案數目】:6
【節目主持】:林海峰 /阮子健 /朱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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