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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盡防治性騷擾義務 最高罰50萬元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的雇主,若未訂定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或知道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將提高罰鍰額度,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黃悅嬌報導)* g6 e# @. ]  k) v.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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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如果沒有盡到事前防治性騷擾的義務,或知道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立即有效的糾正或補救措施,將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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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潘維剛表示,罰鍰太低,影響法令成效,因此她提案修法,調高職場性騷擾的罰鍰額度,處以十萬元以上、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所以對於罰則偏低的話,事實沒辦法達到應有的效果,所以我們也認為對於職場性騷擾,應比照職場性別歧視,採同一罰則標準〕8 d/ ^( o/ Y7 e1 Q'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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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指出,職場性騷擾是工作場所性歧視的態樣之一,而且是性別工法平等法施行以來,各縣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受理案件中最多的一項,對於職業女性或少數性傾向等人的人身安全影響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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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衛生環境與勞工委員會六號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意將裁罰額度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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