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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陳志雲案 終極上訴得直撤罪

前無綫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叢培崑涉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終審法院法官昨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陳志雲聞判後於庭外籲港人捍衞司法獨立,確保「真的假不了」。
6 h% ?+ Y' J& r# E9 S5 ]7 l陳志雲與叢培崑被指於2009年取酬共11.2萬元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並演出《志雲飯局》現場版,兩人經律政司兩度上訴下,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及被判罰款,兩人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被一致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法官並指示雙方於21天內就訟費作出陳詞。* x7 t  y* m5 c8 Z3 Y$ {8 H
官:上訴庭採用定義過闊公仔箱論壇% K; t4 z# V; F& U2 l; V5 B
陳聞判後於庭外指,無論同意與否,都需要尊重法庭裁決,因為獨立的司法制度不但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並籲港人努力捍衞,因為只有不受干預的司法制度,才有機會確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8 Z, ?7 c2 S, @9 }# O* |: Z3 O法官李義於判詞中指出,上訴庭裁斷陳演出是與無綫業務相關時採用的定義過闊,上訴庭單以無綫希望透過陳演出增加收視率便裁定陳的行為與無綫業務相關做法與案例相違,法官指兩人面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罪行的必要元素是,其行為是針對主事人業務,但觀乎本案,並不可能作出正面裁斷。tvb now,tvbnow,bttvb. n1 M( E& p+ E6 v. Q
法官又指陳志雲於奧海城活動中亮相無可否認是對無綫有好處而且不涉利益衝突,立法原意並非要將員工對公司有利的行為界定為刑事罪行。但法官又澄清對公司構成不公平並不只限於對公司造成即時的經濟損失,而是包括損害公司的聲譽及破壞僱傭關係中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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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而言,法官認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或相信他所接受的利益,是作為他做出影響主事人業務的行為之回報,而由於本案中控方未能證明上述關係,故法官亦毋須處理陳是否有合理辯解的議題,另外3名法官亦同意李官看法。! L2 [6 E: R, d( e
惟常任法官鄧國楨則持相反立場,鄧官認為有關節目的部分將被無綫播放,故無綫很大程度被牽涉在內,因此陳的參與無疑是影響到無綫的業務,法庭在詮釋有關字眼時不宜過於狹窄。鄧官解釋,《防止賄賂條例》於1970年經修改後,「賄賂的」(corruptly)字眼被刪去,控方亦毋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但鄧官接納陳是真誠地相信無綫批准其取酬演出,故已構成合理辯解,終院法官遂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Truth can not be deleted by any means
I think this case is a total waste of time and tax payers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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