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開議至今,民眾都在期待,民進黨掌握“國會”方向舵後,能一新耳目,展現主導優質立法的氣魄和能力;然而,幾位泛綠“立委”提出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中,依然呈現以“政治正確”凌駕專業、不能擺脫慣性思維的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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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攸關兩岸協商機制的建立,更將決定兩岸迫切需要解決的經貿談判未來的命運。“立委”們不分藍綠,立法提案應該要為全民負責,而不是只求向特定的選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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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V0 l9 b0 x( [' N( h1 D 由於“立法院”關於兩岸協議的審議程序欠缺完整規範,致使服貿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時,爆發“太陽花”學生和社運團體的激烈抗爭,泛綠陣營在本屆“立委”選舉打著“反黑箱協議”的旗幟,大舉搶占“國會”席次;因而“立法院”開議後,包括時代力量和民進黨多位“立委”紛紛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以具體行動回應支持者。 . n8 U1 u* C( j2 e. q'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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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Y* Q6 q% B: `" l) P)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遺憾的是,時代力量和民進黨部分“立委”提出的草案,為向支持者交代,在法案名稱上、監督授權上大做文章;不但有違“比例原則”,更已侵犯行政權和司法權,將造成兩岸協商寸步難行、曠日費時且充滿不確定性,令人懷疑根本是“兩岸不協商條例”。譬如,李俊俋版“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隱含兩岸“一中一台”;時代力量版刻意加碼凸出“台獨”的立場,提出以“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簡稱“兩國協議”,甚至不願接受“中華民國”又沒有台灣國號的情況下,以“我國”替代,實在唐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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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b" Q. P! R4 U1 q' \2 }7 K公仔箱論壇 其次,針對兩岸協議的監督程序、授權乃至對談判人員祭出刑法追訴的手段等,顯然也是為滿足特定選民的“政治重口味”而設計。時代力量版明訂行政機關未經“立法院”同意,逕就影響“我國”主權之各項協議締結計劃進行協商或簽署協議,致生損害於“我國”“領土、主權”或國際地位者,參酌刑法私與外國訂約罪,最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P) |, `: r6 F
4 c8 s3 S# D( U- v/ S何謂“影響我國主權”?目前台灣採用變通的名稱參與國際組織算不算損害“國際地位”?事實上,依各國國會和行政部門關於對外締約和協議的審議規範,“國會”可以否決、更改、要求重啟談判,但鮮有入談判者於罪。何況關於內亂和外患罪,自可依刑法規定懲處,時代力量版這樣粗糙的規範形同對台方談判代表祭出“血滴子”,一不小心,人頭就會落地。 tvb now,tvbnow,bttvb! m' m# Z5 W3 E% u) S5 |
+ m& T0 N6 \1 ? 另外,在監督程序設計上,爭議最大的仍在如何讓談判透明化。泛綠“立委”版本要求兩岸協商在協議簽署前,締結協定機關必須提出締結計劃,向“國會”提出完整報告,其中有多達11項必要的報告事項;“國會”對締結計劃得以修正、保留、加附款;“國會”對協議進行逐條審查、否決、要求重啟談判。僅以泛綠版本要求兩岸協議採取逐條審查為例,不論是兩岸服貿或貨貿協議,採取逐條表決,恐怕挑燈夜戰也難以通過。對照美國的“快速授權法案”(TPA),雖然“國會”事前可利用該法案設定談判議題及目標授權、談判過程,但在事後也僅能包裹表決;除了效率的考量外,還有立法權和行政權應有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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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L6 ?7 p- b- ^tvb now,tvbnow,bttvb 雖然兩岸協議過程透明化的立論正當且有其必要性,但如過度強調透明顯然將侵害台方談判應有的保密需求,形同談判前底牌就全亮光了。而且因應當前全球化熱點議題和經貿協商,經常是艱困而且耗費時日,在“國會”監督和維護談判效率、解決急迫危機間,也必須適切的平衡,否則,監督條例將反過來導致台方自縛手腳,喪失談判先機和必要的斡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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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行政、立法或司法的規定,都應遵循“比例原則”,任何立法或規範在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皆應有合理、適當及公允之比例關係,且禁止過當、不成比例。“國會”立法必須要求法律理性、技術理性和社會理性,亦即立法手段之選案不得踰越現行法令或慣例,即法理之範圍;對目的之達成必須注意到技術的“可行性”以及該可行性的“效能”;最後,無論為何種選案,必須具備“理性”的特質,且為維持或促進社會價值的制度。從這三個原則檢視,泛綠版草案顯然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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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在談論“全民共識”之前,應趕快整合出“民進黨共識”,提出全民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