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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討論] 許寶強:與創作無關的版權法

本帖最後由 felicity2010 於 2016-1-19 01:34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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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寶強:與創作無關的版權法tvb now,tvbnow,bttvb# n/ E$ |5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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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4 [- d  `" A. P8 P# I公仔箱論壇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爭論,愈來愈集中於拉布流會等事情,但有關版權與民眾的日常生活,以至與創作和經濟發展的關係,借用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的講法,是「尚未進入深入透徹的討論」,甚至「辯論都沒有正式開始」(www.inmediahk.net/node/103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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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目前仍保留大量功能團體議席的畸形政治制度下,立法會無法展開智性的討論,自然並不特別令人驚訝,尤其是當特區政權愈來愈任人唯「才」,並以鬥爭為綱。與其等待立會復會後繼續其從「沒有正式開始」的「辯論」,民間也許應另起爐灶,嘗試真正「深入透徹」地探討版權法的性質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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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 O" c' A; G& e( `% D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根據一種廣泛流通的觀點,版權法的提出,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令創造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以鼓勵創作,從而帶動文藝科技的發展,以至經濟增長,最終惠及民眾的福祉。這種說法隱含了多個假設,包括了(一)版權或知識產權是為了保障創作者的利益;(二)創作者的利益是創作活動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誘因;(三)文藝科技的創作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四)經濟增長一定能提升民眾的福祉。在香港,這些假設儘管都「尚未進入深入透徹的討論」,但已成為好像不證自明的「真理」,反映我們的社會,尤其是「精英」,其實並不十分熱愛掛在口邊的「理性」。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P* K% j+ A2 I; J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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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篇幅的關係,本文將簡要地討論第一及第二個假設,其他的只能另文處理。os.tvboxnow.com# g! e- h1 m" i, r& n

: s- s) h' ^2 D& ]. `9 g$ H5 a8 c' @os.tvboxnow.com版權法的歷史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6 c$ {" T" G8 u  k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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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一個提供通識教育資訊的網站,這樣寫道:「保護知識產權是為保護創意,保護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發明者及其他專才的心血,以創造一個環境,讓上述人士可以盡情發揮創意,並讓辛勤工作得到回報。」(www.hkliberalstudies.com/modules/flipped/index.php?pa=viewads&lid=12)然而,回看知識產權的歷史,這樣的說法卻頗值得商榷。tvb now,tvbnow,bttvb: x) B- M. Y, f) {7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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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版權法於 1469年的威尼斯出現,之後逐漸引入歐洲的其他地區,而中國則於1991年才訂定第一份版權法。最早出現的版權法,賦予印刷商專利,印售已存在的作品,包括各種經典,目的是為了保障印刷商而非創作人的利益。早期歐洲的印刷商和政權之所以推動版權法的訂定,與當時的歷史脈絡有關。15至16世紀正是資本主義興起的年代,科技的發展令書籍能大規模印刷出售,加上貿易活動的擴張,為重利的商人提供無限機會,利之所至,自然希望獲得獨佔的專利;而對當時的政權來說,以專利形式管制誰可出版和什麼書籍能夠印刷,從而監控言論思想,也有利於維穩。當已有的書籍作品市場達到飽和的程度時,印刷商才引入新的作者,讓創作人也能夠在版權法的保護下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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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W/ k# Q* B3 B7 Wtvb now,tvbnow,bttvb換句話說,版權法從一開始就不是為了保障創作者的利益,甚至到了當代,更在意版權專利的,也往往不是純粹的創作人,而是透過發行和售賣專利產品牟利的大企業,又或是由創作人轉化而成的企業家。一些研究更指出,版權專利往往壓抑而非鼓勵創意(參閱Bettig 1996)。所以,說「版權或知識產權是為了保障創作者的利益」,與歷史其實並不脗合。9 G6 S  ?2 ~, k7 l0 X4 h/ \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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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之所以從事創作,往往建基於日常生活的感受和需要,源自興趣或為了承擔責任、解決問題,物質獎勵只是眾多誘因的其中之一,因此集中於金錢回報的版權法並非是創作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在未有版權法之前,人類透過口述文化的流傳,創造了大量優秀的文化產品,唐詩宋詞、古希臘哲學戲劇、各地的古典音樂,傳誦至今,這說明了「創作者的利益是創作活動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誘因」的假設,並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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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有了版權法之後,也不見得在此制度框架下生產的文化藝術,比之前的出色。正如上文指出,版權法保護的更多是商人和企業的利潤,絕大部分的創作者獲得的物質回報十分有限。因此版權法訂定後,也看不到本地的創作蓬勃發展、欣欣向榮,相反,對於本地樂壇、文學、藝術創作環境的批評時有所聞,矛頭所指,往往是政權與商業的管制和壟斷,例如缺乏競爭的電台和電視,以至對攜帶大型樂器的音樂人不友善的港鐵,諸如此類。在這樣的社會文化脈絡之下,版權法並不可能點石成金,促進本地社會的創意,因此也不是創作的充分條件。公仔箱論壇' L1 Y4 t(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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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和本地的「版權大聯盟」,要求立法會盡快通過既非創作的必需或充分條件的版權法修訂,究竟是為了什麼?" {4 t" V8 L. [; @4 k& H( X, q6 T

# D' E# s2 X: [版權專利以外的創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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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6 ^2 a5 T3 L5 ]0 A& F% S. K  S公仔箱論壇如果我們真的希望鼓勵創作,與其浪費時間於與創作沒有必然關係的版權法修訂,不如直接孕育或打造有利於創作的社會文化環境,尤其是保障民眾的不順服的權利(rights to non-conformity),包括設立有尊嚴的基本生活保障,又或是保衛政治、信仰、言論、思想、出版等自由,讓文化藝術工作者可以不用擔心物質生活或人身安全下從事創作,以至於在教育方面鼓勵創作、表達或欣賞文化產品的興趣和能力,建立一個廣泛的創意網絡。os.tvboxnow.com; n1 ]6 i# X, F, O& K: ?

, _2 e$ _- J  Z因此,在促進創作方面,比版權法修訂遠為迫切和相關的全民退保、真普選、取消TSA(全港性系統評估)、反壟斷等政策,更應該盡速訂定,在立法會中討論通過,以保障民眾在經濟、政治和自由學習等領域的不順服的權利,不致出現因為工作機會、政治審查、考試成績等顧慮而限制創作的自由,這樣做應該更能孕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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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不要浪費時間於與創作沒有必然關係的版權法修訂,並不代表不處理保障創作者權利的問題。不過,現有建基於專利排他的版權法,並不是唯一處理創作者權利的方式,對促進創意來說,更不是最好的安排。以尊重創作者的意願和價值為基礎的Creative Commons和Copyleft等較少排他性的版權安排,恐怕更容易鼓勵資訊和創意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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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b. n: b. w6 X; ltvb now,tvbnow,bttvb如果政府真的在意創意的發展,便應盡快建立全民退保、推動真普選、取消TSA、制訂反壟斷法,以保障民眾創作的不順服的權利,而不要——借用林煥光的說法——把應該做的事無限期拖延,以致損害公眾利益,否則最終會被市民唾棄(〈林煥光促議員盡快通過版權法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z* B1 X. Z1 u
否則遭唾棄〉,1月10日《星島日報》)。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j- \4 V0 ~3 m+ i. o5 H) V

( Q# X& C* x( t5 ~% c: W" f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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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Z/ W: R  X; K3 r3 O公仔箱論壇.Bettig, Ronald V.(1996):Copyrighting Cultur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oulder, Colorado:Westview Press, pp.9-32
+ ?: t1 \5 |! g* L7 Ztvb now,tvbnow,bttvb.May, Christopher(2007):"The Hypocrisy of Forgetfulness: The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Early Innovation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14:1,p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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