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健銘: 新加坡「法治」對香港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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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法治」是香港社會中的一個關鍵詞,民間常提,政府官員也經常說 — 特別是在去年雨傘革命爆發之時。香港官員對「法治」的理解很簡單,就是不守現行法例,等同「破壞法治」。$ _( ~5 ~/ `+ M8 U- [* ^
\6 i2 j9 Y2 g那香港中學的通識教科書,是如何介紹「法治」的呢?「守法並不等同於維持法治:一些法律可能與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則產生衝突,因此只遵守法律以外,還要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執法機關作出監察、檢討,並主動提出修正,使之符合法治精神的真義。」某本教科書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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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 c0 C8 x R3 e: l7 l- {tvb now,tvbnow,bttvb關於法治精神為何,作者李浩然在著作《以法達治》中,引用1885年法律教授 A.V.Dicey 的理解,以作說明: 其一,所有人都由法律規管,並且只由法律規管;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三,憲法原則的彰顯,來自法庭裁決。按此思路,對法治與守法的關係,李浩然有如此補充:「根據法治原則,即使被告認為法庭命令是錯誤的,也不應該簡單地不服從,而是應先遵守,同時尋求並按照適當程序上訴。法律不能容許其命令的服從與否由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即使包括自認為的良知。」但這種觀點,並沒有向民眾解釋,面對司法不再獨立、司法系統不再從保障個人意志各種自由出發、乃至我們常說rule of law 勢危的情況時,他們應當如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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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Amos Yee 案件,也許是新近反思法律、政治與社會關係很好的一個切入點 — 特別是當新加坡的法律體系在諸如IMD世界競爭力年報等國際排名名列前矛的同時,不時有人爭論新加坡是否真的具備「法治精神」。具體的說,回顧新加坡的「法治」狀況,有助我們理解兩點:一. 政體以及其意識形態如何形塑法律系統,這意味,「法治」狀況與行政立法關係如何很有關連;二. 可同稱為「法治」的 Rule of law 與 Rule By Law 之間有何不同。這都有助我們更深刻地理解香港的「法治」,正面臨何種威脅。os.tvboxnow.com. Q( Z5 ~; I8 p; L) B7 z9 y
0 K5 `# ]4 {; Y/ F! x2 S公仔箱論壇在這方面,學者Jothie Rajah所著、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 是一本很值得參考的書。
8 J1 O7 I% H: Etvb now,tvbnow,bttvb權力機關所抱持的意識形態,會決定法律的功能與條文如何被詮釋 — 或則是法律被轉化成政體鞏固與延伸權力的工具,或則是法律被用以限制政體權力、保障個體意志的各種自由。上述書名取名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就是說,新加坡是以前一種角度來理解法律存在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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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0 p7 y, L, m+ b: X0 I5 i; O由於法律的施行取決於國家政體的意識形態,故此Rajah先用相當的篇幅,分析新加坡政權的「國家主義」理念。基本上,新加坡政府並不否定殖民時代管治,甚至對其予以相當的肯定、認為其體制為新加坡帶來財富與某程度上的社會秩序、並由此正當化了在新加坡種族多元的情況下、於殖民地時代南來謀生的華人的政治領導權;獨立後新加坡更重視社會福利,被視為與殖民時代有所不同之處。功能上,因為新加坡時刻被描繪成脆弱小國,所以需要強勢政府、快速發展經濟,增加實力以作為生存籌碼。這套國家意識形態繼承了英殖時期「行政主導」精神、形塑了涉及傳媒、破壞公物、種族共融等方面的法例,並藉此壓制了各種反對勢力的政治影響力、大大加強了政體權力;可以說,新加坡的法律,是為服務經濟發展,而非為保障各種個體政治權利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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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0 O9 i" f- Z政體要將法律轉成延伸權力的工具,有三個途徑:控制法官的委任、控制立法機關,方便通過對政體權力使用有利的法例、以及從對政體有利的角度詮釋法律。三者的共通點是:司法獨立受到威脅、某種意義上實踐了「三權合作」、按當權者意志「依法辦事」(rule by law)。其中一個新加坡司法獨立受質疑處,是法官的任命制度 — 年資較深的法官以有限期的合約聘用、不會自動續約;地方法院的法官,由總統根據首席法官的推薦來任命,因而易受更多潛在的政治影響。2 g+ Q! W! l4 k8 p4 h9 t
, J% i$ f3 ?. |: N9 G公仔箱論壇破壞公物法(Vandalism Act)的源起與應用,是值得注意的案例。2012年有位二十多歲、人稱 sticker lady 的少女藝術家,在街頭貼上諷刺李光耀與政權的貼紙,而被政府以破壞公物法收押。後來有超過11000人聯署反對新加坡當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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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例可追溯至新加坡獨立不久、冷戰時期獅城親西方與反共、且適逢越戰的1966年,是該國第一條允許體罰的法例。1966年,前往南越的美軍在新加坡停留,左翼政團發起援越反美運動,街上相關的海報隨即被當局視為「反新加坡」的宣傳,反破壞公物法很快便在國會裡審議,也由此成為同年 Public Prosecutor v. Liu Tong Ban 的背景。案中16歲的 Liu 被控在街上貼上反美海報,政府對地方法院沒有就Liu的行為判罪,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而當時反破壞公物法還沒有在國會完成審議。控方不斷強調 Liu 行為的「嚴重性」,最後高等法院同意控方理據,就Liu作為「反美棋子」而非破壞公物行為本身宣佈判罪,這多少顯示了政治因素如何影響法律施行。1 X! g# w#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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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有另一案例 Ang Chin Sang v. Public Prosecutor。在此案中,地方法院對向國慶公共裝飾投擲雞蛋、15歲的Ang判刑入獄三月、受鞭笞三下,但由於新加坡有另一法例指明,只有高等法院才可判處15歲以下的「小孩」體罰,因此案件在高院進行上訴。最後在同年、時任總理李光耀指示司法系統必須基於「讓社會能夠自衛」的原則施行法律之後,高院法官採用與政體一脈相成的思路、視破壞公物為「嚴重」、需要重罰的罪行,故此拒絕視Ang為「小孩」。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h4 k8 W! ]( w3 M; x
5 `) H* G0 t; t- ?( j在後冷戰的1994年,亦有類似案件 — Fay v. Public Prosecutor。美國18歲青年 Michael Fay,在新加坡的一些汽車上塗鴉而被捕。縱然不是「危害國家」的反美塗鴉,最後Fay也被視為「成年人」而非初犯的青少年,在其所犯罪行被形容為「嚴重」的情況下,被鞭笞六下。案件在美國引起了爭議,其時李光耀以「亞洲價值論」為判決辯護,並指美國社會在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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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在2007年,國際大律師公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於新加坡舉行年會的決定,不無爭議 — 有些會員指,這形同為「破壞法治」的政體提供應受性。當時作為主要講者的李光耀,以一連串新加坡優秀的法律體系與管治排名來回應批評,據說這引來了與會者的笑聲。! T J) g(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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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見到,視「法治」等同「守法」,實際上是見木不見林的一種表現。令人遺憾的是,在香港抱持這種觀點的人卻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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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n6 I6 J8 W7 G' y; y2 Gtvb now,tvbnow,bttvb(此為文章增補版,原文刊於香港《Breakazine》第39期〈七宗罪:誰在衝擊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