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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改記名投票 斬斷亮票鬧劇

誠如英國前首相布萊爾投書〈民主已死嗎?〉點出「民主不能只有投票權。」選民的民主參與,不是只有投票那天,更需要不時監督、健全民主規則。太陽花學運、九合一大選結果,朝野政黨都對代議民主、政黨回應民意功能提出檢討反省;廿五日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就給兩黨出了一個檢驗改革決心的民主考題。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公開要求呼籲黨籍議員亮票,違者黨紀處分;國民黨重轟雙重標準。但半年前,立法院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國民黨一度要求亮票,也遭民進黨重批破壞民主制度。更不用說,立法院國會議長選舉也屢傳亮票爭議。在兩黨交相指責卻也自我矛盾時,選民不禁要問:究竟是兩黨都在破壞民主?還是「人事無記名投票」制度失靈? 我國國會議長(憲法第六十六、一二九條)、地方議會議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選舉皆採無記名投票;檢察署因此以公務員洩密罪嚴查亮票。法院判決見解兩極,有罪、無罪皆有,近年以無罪判決居多,理由諸如非關秘密、行政投票、議會自律等;檢方擬提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爭議中,法務部長則表示不排除聲請大法官解釋。 對人表決採記名(美國會)、無記名(英、法、日、澳國會)只是制度選擇,各有利弊,需考量國情、落實配套。我國問題在於,兩黨各依利害算計而輪流「晾票」,局勢有利本黨時就要求亮票,不利本黨時就堅持無記名,形同「沒有制度」! 而選民最關心的是,議員們為我們選出什麼樣的議長、催生了什麼樣的問政文化?地方議會數十年來被認為是黑金政治、官商勾結綁樁的溫床,屢屢傳出的「議長」弊案,政黨又為此負起多少改革責任?本屆還盛傳多起議長選舉重金買票疑雲,兩黨黨主席敢不敢為「本黨籍議長」清廉背書? 地方議長選舉,上屆藍營跑票,本屆綠營跑票;既然兩黨都繞不過地方派系的檯面下利益糾葛,也都有開除跑票議員黨籍的決心,何不改採「記名投票」落實責任政治?把黑金、黨意都攤在民意陽光下接受檢驗,由政黨承擔提名議長人選、自清門戶、提升代議品質的責任;若黨意與民意相違,也當接受檢驗,無所託詞迴避。 每四年的行憲紀念日,不同主角、相同戲碼、睜眼說瞎話羞辱法治的「晾票」鬧劇,何時才能停演?蔡英文主席、朱立倫準主席,何不放下算計,順勢修法將議長選舉改記名投票,作為回應改革代議政治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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