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就如何處理議員極不檢點行為,向議員發問卷,諮詢是否需要訂立處分。問卷提出具體建議,如果有議員在任期內,第二次因為行為極不檢點,被主席命令退席,經立法會表決通過後,可否進一步下令他不得出席隨後一次會議。
( \8 Y6 a' m T2 e( ]公仔箱論壇工聯會王國興建議,應參考外國經驗,扣減不檢點行為議員薪金,若只禁止議員參與下次會議,意義不大,「因為違規而不能開會,但仍可以受薪,這個不是足夠的懲罰。」os.tvboxnow.com0 j) Y: h. I' q%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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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陳偉業反對處分,認為這是剝奪民選議員的發言權,其他議員不應禁止他人代表民意發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