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4日訊)上訴庭今天針對5名前大學生涉嫌非法集會的上訴宣判,主辦公開集會要取得警察准證是規定條件。& ~; i3 {! z+ y! K% x
以拿督斯里莫哈末阿邦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天以多數票駁回5人的上訴。
! D9 |* |0 ? I# ~# R1 Atvb now,tvbnow,bttvb他在宣判時說,警察法令並非是不符合憲法的。' n# \6 }- [8 ^+ Y$ i) e
“禁止參與集會是一項規定,而非禁令。”# J1 W+ f: r: L$ f, D! G4 t
不過,另一名上訴庭法官拿督哈密則持不同意見,他認為獲取警察准證的要求不合理。
7 \( i a: b( k9 u- L2 c5名上訴人被指於2001年犯案,而推事庭是在2005年判處他們罰款3900令吉;他們已繳付罰款。雲大舜為他們的代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