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高庭今天撤銷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對兩名國家養牛中心案件調查有關的律師,所發出的傳召令。
/ @% F2 y) L! g* n2 ~) p3 I( Jos.tvboxnow.com法官拿督扎麗哈批准上述兩名律師拉蒂花及穆尼要求進行司法審核的申請,他們指出,在2009年反貪污會法令第48(C)條文下,上述傳召令濫權以及不應針對他們兩人發出。
3 Y7 `( P9 p' T; L8 }3 _' O$ u4 x扎麗哈說:“申請人(兩名律師)只是代表當事人,我不認為向他們發出傳召令以錄取口供是合理的。”
/ R6 a: a& W. K2 [. B# [os.tvboxnow.com拒賠償申請
" d1 o/ E; d6 U9 z# R, E她說,這是企圖恐嚇及獲得資料的手法。
' j) C* }! b7 y' x$ S m扎麗哈其準申請人的3項申請,包括撤銷上述志期2012年3月19日的傳召令、宣判不合法,以及反貪會官員無權向陪伴當事人的律師錄取口供。( V% c0 L$ Z, X1 K
不過,她不批准要求申請人賠償的申請。
8 f) y9 [" R/ f$ k$ o公仔箱論壇拉蒂花也是人民公正黨中委,他與穆尼將反貪會、大馬政府及反貪會助理官員蘇茲娜列為答辯人。
% e# C" W9 z( b7 o公仔箱論壇他們說,反貪會於3月19日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3月23日到反貪會總部協助調查國家養牛中心執行董事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的案件不合法,及違反聯邦憲法第5(2)條文。tvb now,tvbnow,bttvb$ p0 ?! Q; [1 t, c, B
他們在3月19日陪同國家養牛中心前顧問拿督三蘇巴林到反貪會錄取口供後,接獲上述傳召令。
+ f! O1 ^4 B1 V L如果沒有遵守傳召令,他們將違反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8(C)條文,可在第69條文下面對最高1萬令吉罰款或最高監禁兩年,或兩者兼施。
/ {5 X, ]' ?% V& M- ktvb now,tvbnow,bttvb拉蒂花和穆尼的代表律師是西華拉沙;高級聯邦律師阿芬迪代表反貪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