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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超強悍強奸犯的自我辯護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感謝能給予我一次自我辯護的機會,在此,我要對自己做從輕處罰的辯護。  
  對於本人在擔任XX廠車間主任期間強奸4名女工的罪行,如起訴書中所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而且我從一開始就供認不諱。我願意為自己的罪行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我認為我的強奸行為尚不算惡劣,依法應予以從輕處罰。  
  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人“未大規模對車間內女職工進行強奸”。  
  在我擔任車間主任這一年半的時間裏,有數十名年輕女職工歸我管理,她們大都青春貌美,姿色誘人。我完全有條件對她們進行廣泛的普及性的強奸。但是,我沒有這做,這是因為我不願意讓自己膨脹的欲望傷害到太多姑娘,所以我很負責任地約束了自己的行為,只選擇了和我關系比較親近的四個姑娘。  
  可以說,我已經以這種理性的自我約束,保護了另外幾十名女工的利益。希望法官能理解我這壯年男子的心情,予以寬大處理。  
  二:本人“未長期、未多次對被害人進行強奸”。  
  在這一年半裏,對小張、小王,我只強奸了各一次(之後她們就辭職走了);對小李、小趙,我只強奸了各兩次,每人每次的間隔都不超過一個月。這點兒時間對於一年半來說實在很短,算不得“長期”。  
  在漢語語法中,“多次”應該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而我對每個受害人最多只強奸了兩次。所以我的行為不算“多次”。  
  三:本人“未長時間對被害人進行強奸”。  
  首先,這裏有我的妻子出具的證明材料,她能證明我結婚十年以來一直患有嚴重的早泄,每次房的“有效時間”不超過三分鐘。按照醫學權威觀點,三分鐘以下都算早泄。  
  其次,這裏有我三個情人和兩個熟識的“小姐”的證詞,她們也能證明我早泄。而且我的第一個情人還能證明十多年前我的情況更糟糕,是典型的“舉而不堅”,後來吃了藥才勉強成為“堅而不久”的。  
  而且,這裏有我市第一中心醫院男科醫生開具的早泄診斷書,說明我的身體狀況不足以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頂多只是皮外傷而已。  
  我們都知道,強奸過程越長,受害人的痛苦越大。而我能把時間控制在3分鐘內,就減輕了傷害程度,縮短了她們身體上*上的疼痛時間。這無疑是應該考慮從輕處罰的。  
  對於小王的證詞中所說,強奸時間長達半小時,我認為這是她的幻覺,因為她當時還是個處女,所以對這種新鮮事情很陌生,就會感覺過程很長。  
  我是有證據的:當天上午開部門例會開到11點40,這有會議記錄可以證明。而中午12點食堂開飯,我和每天一樣,第一個排隊打飯,這有賣飯的大師傅證明。再刨掉從會議室到我辦公室再到食堂的走路時間,真正能和小王在屋裏行事的時間沒剩多少了。那天是12月份吧,脫衣服還得半天呢。所以,請法官按實際情況做出判斷——我真的沒超過三分鐘啊!  
  在此,我對第一中心醫院婦產科的檢測水平提出質疑:為什麽不能對實行性行為的具體時間長短、動作次數、激烈程度做出準確的數據判斷呢?強奸3分鐘與30分鐘的效果能一樣嗎?不把這搞清楚,我們男人怎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呀?  
  四:本人沒有犯“奸淫幼罪”  
  首先,我並不清楚小李今年才13歲半。因為工廠不能雇傭童工啊!她是怎麽被招進來的,這應該找人事部門調查,與我無關。  
  其次,“奸淫幼罪”已經不是刑法中的罪名了。  
  雖然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但在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中,取消了奸淫幼罪罪名,所有強奸罪都統一稱為“強奸罪”。所以我對小李的強奸也只是一般的強奸,而不適用於加重處罰。  
  五:本人有自首情節。  
  當我試圖猥褻小馮遭到拒絕後,她跑到車間大哭,小李小趙也一起哭。我就認識到了自己以前的錯誤是不可原諒的,所以在廠長找到我時,我就主動坦誠了犯罪事實。而當小張小王三天後也回工廠指認我時,我立即也承認了——我不是故意隱瞞這三天,而是為了保護她倆的隱私,因為這種事情,不經過她們同意的話,我不能亂說,她們還小,我得保護她們的臉面呀。  
  希望法庭認可我這些主動自首的情節,從輕發落。  
  六:本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她們4個人不僅沒有重傷、沒有懷孕、沒有死亡,而且,我還充分使用了車間主任的職權,在每次強奸後都給當事人多放了一天假,不扣工資。這說明我還是很體恤她們身體的。  
  縱上所述,本人雖然強奸了4名女工,但性質並不惡劣,時間不長,次數不多,範圍不大,強度也不怎麽強,未奸淫幼,而且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完全符合從輕發落的法律規定。  
  我聽說,淄博市法院系統剛剛啟動了刑事量刑數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審判刑事案件時,只需將被告的犯罪情節輸入電腦,輕點鼠標,電腦就會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對該被告進行適當量刑。對有自首情節的被告,電腦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在量刑時對其適當減刑,從而實現了刑事量刑數字化。  
  雖然咱們這個法院還沒有這套設備,但也應該按同樣的理念量刑啊。  
  據我所知,本法庭曾對一強奸過程長達1小時的罪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雖然我國法律體系不是判例法,也請法官按照相同的原則斟酌我的案件。建議具體判決計算如下:  
  10年(他判的刑期)除以60分鐘(他強奸的時間長度)乘以3分鐘(我每次強奸時間)再乘以6次(我總共強奸了4人6次)=3年。  
  再考慮我的自首情節,還能再寬大些麽?  
  哦?不行了?3年是最低線了?  
  唉,那我也沒辦法了。您們看著辦吧!  
  我相信,你們是良知和法律的代言人,你們的判決一定能體現社會主義的公平和正義!
this guy is good . can be lawyer
強詞奪理, 強奸就係強奸・早泄不成辦護理由・
到底是什麽給予他這麼大的勇氣來寫這篇辯護的呢?無恥~
強姦都有咁大條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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