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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30-nov-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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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工涉威嚇 雲南侵犯孤女
(經濟日報)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06:00

【經濟日報專訊】在雲南創辦兒童院舍「仁愛兒童之家」的香港施比受協會主席兼註冊社工,涉於兩年內在雲南的院舍及旅館內,7度性侵犯兩名11及15 歲孤女,其間利誘威迫年僅11歲的事主X,威脅若不合作會被趕出院舍,X因已習慣被侵犯而未有反抗,涉案社工否認強姦及非禮性交等罪開審。

涉案被告李國華(49歲),被控於05年9月至07年8月,身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雲南兩次強姦及非禮只有11歲至13歲的X女童、4次與X非法性交及1次非禮15歲Y女童。

威脅若不合作 趕出院舍

控方開案詞指出,被告於03年在香港登記成立「香港關懷雲南孤兒協會」,後易名「香港關懷孤兒協會」,並由父母任委員,同年成立「香港施比受協會」,被告均為兩組織的主席。

同年,兩組織與中國雲南西雙版納勐海縣民政局合作設立「仁愛兒童之家」,並由兩組織支付運作費用。香港巿民可透過網頁捐助「仁愛兒童之家」,被告於 03年開始每年到雲南探訪兩至三次,每次逗留兩周,並要求兒童稱呼他為乾爹。控方指,由於被告是資助者身份,因此有權決定兒童入住及離開院舍時間。

案件首次發生時,年僅11歲的X就讀小學五年級,友人帶X到旅館,當時被告在房間內,給了友人麵包及100元人民幣,友人離開後,被告將X強姦,事後給她100元人民幣及避孕丸,並指X若不合作,會趕她離開孤兒院。

習慣被侵犯 女童不反抗

控方指此後被告對X態度十分好,送贈她金錢、T恤、MP3及銀行卡,被告並將房間鎖匙給予X,讓她可以進入房間玩電腦。

此後被告多次與X性交,控方指被告利誘強迫X,X已習慣被侵犯,因此一直未有反抗,事件維持至小六,其間分別在院舍及招待所發生,更曾於另一受害事主Y在場時發生。

控方續指,同於院舍居住的Y就讀小六下學期時,某日在女生房間睡覺時,遭被告掀起被子非禮,Y隨即推開他,被告亦立即離開。

法官:彭偉昌;案件編號:HCCC 183/10;今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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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數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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