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多保障小投資者 建調解制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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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tspi
時間:
2010-2-10 07:20 AM
標題:
多保障小投資者 建調解制公信力
汲取雷曼迷你債券事件的教訓,政府計畫推出兩項保障金融產品小投資者的措施,包括成立投資者教育局,以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金融機構和小投資者實力懸殊,當局要花更多精神去探討,新架構要建立公信力,有需要在保障小投資的環節上多做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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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者教育方面,金融監管當局近年花了不少資源,將來歸納由投資者教育局統籌,希望提高效率,除了現行渠道,包括培訓這方面的導師,以及設計課程和教材供學校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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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現時推行的投資者教育,是從基本理財態度和行為着手,不會協助投資者個別投資產品。個別產品的分析,往往牽涉到具體交易決定,屬於投資顧問的工作範圍。財力雄厚的投資者,可以聘請獨立財務或投資顧問,提供專業分析意見。至於小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專業意見,往往只限於負責促銷產品的金融機構僱員。就算當局教育小投資者多發問,小投資者仍欠缺適合的諮詢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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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教育新型產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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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金融產品日新月異,小投資者對新產品的風險未必有足夠認識。當局就算不能就個別產品提供「投資建議」,至少可以在知悉會有新種類的產品推出時,及早公開分析這類產品涉及的風險。要是當初就所謂的「迷你債券」有做這一步工夫,相信很多小投資者不會抱投資債券或「高息變相定期存款」的心態,去投資在這些複雜的產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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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事件後,社會上有建議設立金融事務申訴專員,處理小投資者對金融機構的投訴。這個職位的性質,屬於「為民申冤」,先設立場是站在小投資者的角度去查找金融機構的不足,容易贏取小投資者的信心。不過,設立這類法定機構會衍生管治和資源上的考慮,也要面對金融機構等方面的阻力,可能耗時經年。現在政府提出設立金糾紛調解中心,以不偏不倚的第三者立場,調解為先,是快捷可行的另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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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社群」資源不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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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投訴人與銀行直接商討不成,餘下的選擇只有提出訴訟,花錢耗時風險高。新安排下,投資者有權要求調解,若調解不成,可以選擇仲裁,銀行都不能拒絕,過程比打官司快捷省錢,同時把主動權交在小投資者手上,銀行不能拒絕調解或仲裁要求,已是突出保障公眾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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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中心制度面對的問題,是銀行比小投資者掌握更多資訊,知己知彼,有較大的財力應付萬一和解不成的代價,因而在議價能力上佔先天優勢。調解過程如何增加保障小投資者,得到合理的和解安排,仍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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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資交易和糾紛處理上,銀行在資訊和財力上,都遠勝小投資者,小投資者屬於「弱勢社群」。當局在教育和糾紛排解方面,要平衡這種不對稱的關係,兼顧公平處理和排難解紛之利,是建立投資者對新制度信心的首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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