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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政院修「民法繼承編」 代位繼承、保證債務可回溯 [打印本頁]

作者: 小癡心    時間: 2009-5-15 10:00 AM     標題: 政院修「民法繼承編」 代位繼承、保證債務可回溯

繼承人不用再擔心背負天上掉下來的繼承債務了!行政院會14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超出遺產範圍之債務,繼承人不用以自己財產償還。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表示,針對是否全面回溯,經過討論後,行政院版本定調為僅就「保證債務」和「代位繼承」溯及既往。tvb now,tvbnow,bttvb- ~" d4 ~( o2 j; u& o" C( 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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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4日通過的「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包括:超過遺產之債務不必清償、繼承人可選擇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清算、同時兼顧繼承債權人的權益、創新立法,民法現代化等。公仔箱論壇3 i7 Q, Z5 w6 E$ W! C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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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現行民法採概括繼承制度,許多民眾背負龐大繼承債務,因而影響生計,為解決此種不合理現象,本次修正條文改採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之繼承制度,未來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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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為維護繼承債權人公平受償,並使繼承人可以一次解決繼承財產及債務清理之問題,避免多次應訴之煩,本次修正條文明定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以視繼承財產關係之複雜程度,選擇最有利之清算程序。另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進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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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繼承人如果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等惡意情事時,就不能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又如果繼承人未依規定清算,造成債權人權利受損,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n5 s5 t$ L4 s* ?/ Z1 y

; S% h+ M1 q6 d. ^7 N法務部指出,此次對於民法繼承制度之修正,乃屬創新之立法。且新法內容已兼顧考量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整體經濟秩序等各方利益之衡平,希望能創造三贏局面,並期待未來的身分法呈現生活化與現代化的新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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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立法院司法委員會13日已初審通過立委提出「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債務繼承全面改為限定責任,至於是否溯及既往,尚需經過朝野協商。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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