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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准保禁離港 黎智英須每周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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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nedone1234
時間:
2020-5-6 08:53 AM
標題:
准保禁離港 黎智英須每周報到
壹傳媒黎智英三年前疑刑事恐嚇記者案昨提訊,被勒令在保釋期間禁止離港。黎事發時在維多利亞公園出席六四祈禱會時,涉嫌出言恐嚇一名記者,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提訊,裁判官將案定於八月十九日開審。法庭最初批准黎續准以四千元擔保,但禁止他在保釋期間離境,以及要他每周到警署報到;辯方聞言,提出將保釋金「加碼」至十萬元,希望換取法庭准他離境,但申請最終被拒。另黎涉嫌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參與港島區一場未經批准的遊行,因他亦涉及其他非法集結案,故押後至五月十八日一併審理,期間准以一千元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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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歲被告黎智英,報稱壹傳媒創立人,昨日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控罪指被告於二○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銅鑼灣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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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上口罩出庭應訊的被告黎智英,當傳譯員向他讀出控罪,詢問他是否認罪時,他呆了兩秒,答非所問表示:「明白。」然後傳譯員再追問他的答辯時,他在旁人提醒下才回答:「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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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將傳召包括事主X在內的兩名證人,並向法庭申請兩名證人的匿名令,在審訊中會以X和Y代替二人的名字;據悉X和Y是同事關係。控方續指,控辯雙方可同意大部分案情,又指控方除了會將三條共長約二十分鐘的錄影片段呈堂,另外會依賴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辯方不反對控方的匿名令申請,也不爭議控方將現場片段及被告的錄影會面呈堂,並透露審訊時,被告或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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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又指,被告因工作關係,需要離港,不准離港的保釋條件將大大影響其生活,因此希望法庭繼續准他離境。控方雖不反對被告續准以現金四千元擔保,但促請法庭下令禁止被告離境,以及要他每周到警署報到。裁判官主動問控方:「需唔需要加埋不可騷擾控方證人?」控方表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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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指,本案於二○一七年發生後,網上已有案件的資料公開,而被告於翌年八月中得悉事件,並接受警方問話,直至今年二月始被拘捕,期間他離港超過一百次,包括前往台灣和美國等,均沒有潛逃。此外,被告的主要生意均在本港,而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將大大影響其生活,希望法庭准他繼續離港,惟裁判官拒絕。辯方及後將保釋金加碼至十萬元,又指他離境前和返港後,均會通知警方,希望法庭重新考慮,同樣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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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現將案定於八月十九日開審,預計審期三日,審訊將以英語進行;裁判官並提醒被告若有需要離境,可再次向法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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