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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
反對違憲政府於法有據 - 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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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tsctsu
時間:
2019-11-17 11: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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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違憲政府於法有據 - 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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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直表示高度信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充份肯定管治團隊的工作。《基本法》第43條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政府負責,從中央政府的角度看,林鄭或已履行這方面的憲制責任。但第43條還規定行政長官得對香港特區負責。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是雙重的,不只是對中央政府負責,也要向香港特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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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需對香港居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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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不是抽象的概念,也不等同特區政府。按第43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是以其作為香港特區首長的身份對香港特區負責。這與第64條的規定不同,那是行政長官以特區政府首長的身份向立法會負責。行政長官有雙重首長的身份,既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亦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從一國兩制的理念及《基本法》的整體條文看,香港特區可理解為由香港特區領域內受香港特區法律所管轄的香港居民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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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既沒詳述行政長官如何具體履行向中央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同樣也沒有述及如何具體履行向香港特區負責的憲制責任。最近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決議,表明在完善一國兩制下,要健全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制度。過去幾年,也看到行政長官到京述職的具體安排早有改變。若有需要健全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安排,那同樣亦要健全其對香港特區負責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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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是實質的,其對香港特區負責這憲制責任,也就是對香港居民負責,應同樣也是實質的。即使行政長官能履行對中央政府的憲制責任,若其未能履行對香港特區負責的憲制責任,仍是違憲的。《基本法》不應視為一紙空文,觸犯了就必須有實質的憲制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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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斷行政長官是否如實履行對香港特區負責的憲制責任,也就是向香港居民負責,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能否得到香港居民的支持,應是最好的指標。反送中運動爆發至今,香港民意已是非常清晰,近八成香港人不支持林鄭出任行政長官及不滿特區政府的表現。因此,她未能履行向香港特區負責的憲制責任,已是非常清楚。反對林鄭及特區政府的行動更持續多月在全港各區爆發,特區政府實難以有效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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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長官未能履行向中央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時,《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中央政府可免除其職務的權力,但相信不會有人質疑中央政府擁有這權力。若行政長官未能履行向香港特區負責的憲制責任,《基本法》也沒有直接條文讓香港居民可免除行政長官的職務,但這不代表那是沒有任何憲制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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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未必能如中央政府一樣,可向行政長官發出清楚及直接的命令把她免職,但當林鄭已明顯失去居民的支持及信任時,她已違反向香港特區負責的憲制責任,那她就有憲制的義務辭職。若憲制上本應辭職卻沒有辭職的話,就是在憲制上僭越了香港特區首長的職務,那麼林鄭以行政長官之名所做的一切決定及行為,都因違憲而喪失任何憲制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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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府官員依違憲的林鄭以行政長官名義發出的指令而做的一切決定及行為,亦很大可能喪失法律效力或合法依據。因此,香港特區現正被違憲的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沒有憲制權力下繼續行使行政長官的權力統治,整個特區政府亦是在違憲的狀態下運作。反對一個違憲運作的政府,也因而有憲制的依據。反之,那些壓制反對違憲政府行動的決定及行為,則喪失合法及合憲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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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上述對《基本法》的演繹及推論是過於進取或過具創意,林鄭月娥在法理上(de jure)沒有違憲,但一名有超過八成公民反對她繼續留任的行政長官,至少在實質上(de facto)是違憲。無論是法理上或實質上違憲,毫無疑問林鄭月娥都是一名違憲的行政長官,也沒可能有效管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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