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H- |7 y A' w為了讓大家能更透徹了解箇中問題,我們可以嘗試把全球國家按法治表現分作兩類──A類是司法制度健全的國家;B類是司法制度不健全的國家。一般來說,A類國家會樂意跟同屬A類的國家,簽訂引渡逃犯協議,以保障被移交的逃犯能享有其應有人權,和接受公平審訊。當然有部份A類國家,會基於經濟或政治考慮,而與B類國家簽訂引渡協議,但其後遺症是會導致任何在該A類國家的人士,包括國民及旅客,都會按協議而被引渡至司法制度不健全的B類國家受審,導致被移交者的人權以至人身安全遭到侵害。7 Q, j% w4 r+ Y8 m2 A6 I
8 X& G4 v! g+ j- d E: l% ~'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事實上,中央政府過往明顯具B類國家的自知之明,一方面,無論在回歸前或回歸後首21年,也沒有提出要與香港制訂移交逃犯的協議。另方面,在回歸後亦授權香港,與其他A類國家如美、英、德、加等,制訂逃犯移交協議,而這些A類國家反而是沒有與中國訂立引渡條約的。顯然,中央政府在逃犯移交問題上,曾經恪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尊重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特殊地位,而不會強迫特區跟B類國家(包括內地),訂立逃犯移交協議。公仔箱論壇5 S) K8 S+ E, I+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