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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加坡] 洋房掛家族公司名下引爭端商人兒子遺孀上法院奪回房產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8-4-5 08:41 AM     標題: 洋房掛家族公司名下引爭端商人兒子遺孀上法院奪回房產

商人生前買洋房送兒子,但顧慮到兒子萬一離婚時媳婦會爭家產,決定把洋房放在家族公司名下,豈料導致家人日後對簿公堂。兒子患癌臨終前要把洋房留給妻子,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手足不肯退讓,還直接叫他“快去死吧”。os.tvboxnow.com, T) y* g- Z$ l9 g$ @
死者妻子過後入禀法院討回洋房,高庭司法委員裁定洋房是由家族公司暫時為死者保管的,公司必須把洋房歸還給死者的遺產執行人,也就是死者的三子陳偉陽。
8 b2 q+ e% H' Q. W; E2 }5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引起爭端的獨立式洋房位於格拉士哥路(Glasgow Road)17號,由已故商人陳玉全於1975年買下。
2 G4 z2 h) i2 v6 X  n. p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八名子女在商人過世後,分別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中,三兒子陳忠錄因患上肝癌,2012年11月9日過世,享年64歲。os.tvboxnow.com; ~# D. ~$ x" O: `
他的妻子許愛玉之後入禀法院起訴家族公司,許愛玉的三子陳偉陽(42歲)隨後也成為起訴人之一。
8 y8 r- I! a5 ~1 ~* Q訴方指陳玉全是屬意把洋房送給陳忠錄,家族公司只是暫時替陳忠錄保管洋房。由於陳忠錄的遺囑說明要把洋房留給許愛玉,因此公司應交出洋房擁有權。
( J9 P& t1 E- M7 e* \訴方透露,在陳忠錄逝世前的兩週,他與兄弟姐妹見面時,要求公司把洋房“還”給他,可是其他人不但不願意,還對陳忠錄說:“快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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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i! {# d8 O6 E+ a" X死者臨終前寫下法定聲明要將洋房留給妻子因此,陳忠錄決定在宣誓官和醫生的見證下,以寫下法定聲明的方式,交代父親生前處理洋房擁有權的來龍去脈。
. m- j& F# S" c0 u9 \! ^- f" v! ~) `陳忠錄說,父親當年知道他看上這棟洋房後,表示願意買下洋房送給他,因為陳忠錄是打理家族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而因為他願意留守公司打拼,家裡其他弟妹才得以出國深造。0 s" q9 `; {  A2 R% A; D( d% E
不過,當陳忠錄要結婚時,訴方稱,父親指示他把洋房擁有權改到公司名下,以避免陳忠錄日後若離婚,許愛玉會和他爭奪洋房權益。夫婦倆原本打算申請政府組屋,父親知道後也出面阻止,理由是陳忠錄已擁有洋房,不必另買房子。
8 ?$ S- a0 A3 ^* x  W; Z# f$ B6 Q訴方稱,父親也曾把另一棟有地房產送給長子,但同樣因擔心兒子財產被瓜分,所以在長子婚後,改把洋房轉到公司名下。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7 c9 I( \* ]- L; U8 s
自1970年代起,陳忠錄與妻子就以洋房為家,在這裡生兒育女。訴方稱,多年來,夫妻倆也自掏腰包為老舊的洋房進行多項裝修工作,包括建設底下污水管和廁所抽水系統,以及在院子建設水池。
1 S9 Y- d7 y+ P, _3 k% V公仔箱論壇陳忠錄在法定聲明中表示:“如今我病了,我要確保格拉士哥路17號轉讓給我的妻子許愛玉。”
  g5 A! A- U5 t. \9 o% I; U% b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辯方則提出反訴,要求法庭下令許愛玉搬離洋房並向她索討相關賠償。辯方的立場是,父親一開始就打算把洋房分給所有孩子,加上父母親向來不喜歡許愛玉,所以不可能如此厚待陳忠錄,把整棟洋房送給他。os.tvboxnow.com6 M3 I. T% D& v2 \+ Q
辯方證人供詞缺乏可信度審訊期間,辯方傳召97歲高齡母親出庭供證,嘗試通過母親說明父親把洋房留給所有子女的意願。但司法委員彭康釗認為,母親的供詞前後矛盾,而且有被人事先套好供詞的嫌疑。" S# Z6 f! L' R
另外,陳忠錄的弟弟還自爆曾在洋房後院,違例經營肉乾生意,現烤現賣,一晚可賣10公斤肉乾,嘗試以此說明其他手足也有份擁有洋房。
9 W& y' S6 m! i( qtvb now,tvbnow,bttvb司法委員表示,相比之下,訴方的理據與證據更具說服力,幾名辯方證人的供詞則缺乏可信度。
; z' f) K9 j2 U9 h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他說:“一般的假設是,實益擁有權(beneficial interest)與法定產權(legal title)應同屬一個人,但我認為本案有足夠證據推翻這個假設。”(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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