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A5 q4 o" Q4 U& e' K- s, c& ]公仔箱論壇《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主題是「本法的解釋」,解釋憲法是為進行違憲審查,條款規定只能在審理案件時解釋,明顯的普通法系特徵,已清晰標示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違憲審查規範,而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規定,更不是什麼釋法機制。什麼常委會有權行使立法解釋權,什麼常委會擁有全面而不受限制的解釋權,完全是鬼話連篇。 5 O' S I9 U' E& z( bos.tvboxnow.com# W6 f3 [5 \9 q7 W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g6 A: H! {5 |3 s' b' otvb now,tvbnow,bttvb 9 s6 [8 I' h4 |1 D7 r" c相關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不依法宣誓就不能就職,監誓人確認宣誓有效,公職人員已經合法就職,已不存在拒絕宣誓的問題。監誓人判定公職人員是否拒絕宣誓,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賦予的權力。 4 k3 O0 D7 E$ g( t( t os.tvboxnow.com+ x$ r h3 ~8 `0 p
監誓人已確定宣誓有效,如宣誓有效性受到挑戰,也就是質疑監誓人的決定,法律責任在監誓人而不是宣誓人。憲法規定監誓人是依法宣誓的唯一責任人,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權力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法庭角色只是仲裁,法理邏輯只能裁決監誓行為,法官不能直接行使監誓人職權,判決公職人員拒絕宣誓。 ( _+ ^0 C) O' n" v- R0 l 公仔箱論壇# C5 i9 J+ ]. v* A ]
「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監誓人必須裁定宣誓是否依法。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監誓人只表示無權監誓而放棄監誓,並未裁定宣誓為拒絕宣誓,放棄監誓的法律意義就是宣誓並未進行。公仔箱論壇' o! z) m( X4 U
1 P7 ~, T: B. K! s高等法院判決宣布梁游二人於2016年10月12日「所據稱作出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宣布自2016年10月12日起取消其就職議員的資格。原訟庭及上訴庭都是「士急馬行田」,直接行使監誓人職權,政治判決梁游二人拒絕宣誓。1 I4 k# b' A$ z- ]%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