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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宣誓覆核 律政司:沒尋求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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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11-4 07:23 AM
標題:
宣誓覆核 律政司:沒尋求釋法
特首梁振英與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兩人資格及懸空議席,律政司昨澄清無尋求人大釋法。案件昨審結,法官將盡快裁決。
案件昨審結 法官將盡快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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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甫開庭即指出,本案所涉議題仍在本港司法系統管轄範圍內,故港府從未就本案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對於有傳媒廣泛報道指,人大常委會將於今次會議上討論游、梁宣誓事宜,港府已就此向中央作查詢,但未獲回覆,倘有結果將通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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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又補充近日有香港學者指政府對覆核欠勝算,故尋釋法的說法,全屬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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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於陳詞中指出,根據基本法104條,游、梁須作就職宣誓,以表擁護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憲法要求,兩人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屬違反憲法要求,故政府現時並非要求法庭介入如立法或拉布等立法會內部事務,而是要求法庭,處理有人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一事,法庭有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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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梁違例否 非梁君彥可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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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質疑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給予游、梁再次宣誓機會時,未有考慮到宣誓條例第21條,兩人有否違例,並非梁君彥能裁決的事,應交由香港法庭處理。法官聞言即問,若特首宣誓有問題應如何處理,余回應指,亦只能向香港法庭作投訴,法官即笑言,看來將會收到新的司法覆核申請,庭內即哄堂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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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彥的代表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回應指,梁君彥只是根據基本法第72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讓兩人重新宣誓,至於兩人宣誓有否違反條例,並非他能決定的事,再者,基本法第79條列明,即使一個議員干犯了謀殺等刑事罪行,亦必須由議員動議及經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始可撤銷其議員資格,主席無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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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宣誓並非成為立法會議員的先決條件,除非他們表明拒絕接受議席,否則仍是立法會議員,故兩人宣誓全屬立法會事務,基於三權分立,法庭無權干預。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指,根據宣誓條例第19條,監誓人即立法會主席,應有權裁定有關宣誓是否有效。法官昨聽罷雙方陳詞後表示,將盡快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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