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 f2 Y ]9 Z# H公仔箱論壇案件於今年9月13日及14日展開庭審。辯方指警方做法侵犯其當事人憲章規定的諮詢律師權,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證明她當日對警方作出的聲明和陳述是出於「自願」。控方在庭審期間請五位證人出庭,分別是一名市民目擊者,一名抵達現場的消防員,兩名分別處理車禍現場及逮捕當事人的警員,及在警局對當事人進行酒精測試的警員。辯方沒有證人出庭。os.tvboxnow.com) w2 G* w. G- 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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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詞中指,本案涉及三大核心問題。第一,控方被指未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被捕後對警員所作出的口頭陳述是出於自願,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陳述是否應該被排除在呈堂證據之外。第二,辯方指警方未能給予被告合理的時間,等待其指定的律師回話,即是警方沒有做出合理的努力,協助聯絡被告所指定的律師,因而侵犯了被告受加拿大憲章第10條第二款所保障的及時聯絡律師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這種說法是否成立。第三,如果侵犯被告憲章權利的情況確實存在,那麼所獲取的酒測結果及被告的陳述,是否應該同樣依憲章規定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0 S# ]0 s ]9 k: {* z(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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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審中依時間順序,列舉了被告由現場被警方拘捕,至在警局接受問話、三次酒測及聯絡和諮詢律師等所有事實細節,並參考多項判例作出最後判決:在當事人與自己律師通話前,警方所作的問話及首次呼吸測試結果,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此後進行的兩次酒測結果及被告對警方的陳述,准許作為控方的呈堂證據。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10-25 02:48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