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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漢任職食物買手 移民被拒上訴得直 專家教路:薪金過低 資淺任高職易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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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7-4 09:22 PM
標題:
華漢任職食物買手 移民被拒上訴得直 專家教路:薪金過低 資淺任高職易被拒
華漢任職食物買手
移民被拒上訴得直
專家教路:薪金過低
資淺任高職易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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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國一食品貿易公司全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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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多的華裔男子,以「食物買手」資格申請移民,移民官員認為申請人的工作性質,有少部分不合符規定予以拒絕。申請人循法律途徑申訴得直,法官指移民官員的決定並不合理,將個案發還移民部門再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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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以加拿大經驗類別中食物買手申請移民加拿大,獲僱主寫信詳列其職務及工作範圍等資料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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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的日常工作包括選取並為供應商提供時令食品、每周制定食品清單、經常與供應商保持聯繫並探訪對方、每周向經理提交產品報告、向銷售員提供如新產品及特價品等資料,以及負責入貨及品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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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官員就該經驗類別詳列的規定,對照申請人的工作性質,認為有部分未能滿足要求,包括申請人沒有購貨再出售、買貨決定、參加貿易展覽會及產品設計活動與供應商面談及議價等,因而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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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另一移民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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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服被拒,於是入稟聯邦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指負責審批的移民官員對他呈交的證據,當中所作的解釋過於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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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認為該移民官的決定既不合理又不明智。因為按申請人提交的參考信件,已經清楚列明職務,只欠缺參加貿易展覽會及產品設計活動,大部分工作已達到既定要求,移民官沒有理由不接受這些證據。因此裁決個案重返移民部門,由另一名移民官員重新審核。
作者:
serrurier
時間:
2016-7-5 05:42 AM
顧問指僱主佐證信勿原文照抄當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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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顧問黃國為指出,移民官審理申請時,通常客觀參考所屬類別訂立的標準,但不能避免主觀判斷,懷疑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真確。因此,在申辦移民過程中,當事人除了提供實質證據,還要循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才可獲得移民官信任而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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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為指出,於
2008
年
11
月政府推出加拿大經驗類別,針對的人包括外勞及擁有工作簽證的畢業留學生,具備
1
年工作經驗便可申請。當時申請者眾多,以他的經驗來說,每年辦理數以百計個案。至
2014
年底積壓
8,000
個案備受批評,
2015
年政府實施新措施,改由當局邀請適合的人申請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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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從該宗聯邦法庭上訴得直的個案來看,當事人已是趕搭加拿大經驗類別尾班車申請移民加國,就職業類別(
NOC
)屬
B
項。移民官評估申請人是否合乎資格,首先了解申請人職業及日常工作性質,通常從聯邦服務部(
Service Canada
)取得該工作類別訂立的標準,客觀對照申請人列出的工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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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為分析移民官判斷時不能避免主觀意向,可以懷疑所申報的資料不實。假設當事人為留學生,工作剛滿
1
年便遞表申請移民,表面上合乎規定,但年輕人缺乏工作經驗,入職已成為主任,在此情況下較難獲移民官員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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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當事人多等一段日子,如首
3
個月試用期加上
1
年在職訓練,然後升為主任,這樣會合乎情理。如申請人獲僱主信件作為佐證,對當局訂立的標準不能原文照抄,撰寫的職務範圍須匹配,當事人達到
70
至
80%
較為穩妥,而且重要的職能排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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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為稱曾經代辦申請個案,當事人被移民官拒絕,提出上訴獲勝,重返移民部由另一官員審核,認為申請人薪金過低再拒絕。後來他在加國統計資料找到該職位最低至最高薪金範圍,當事人剛好在標準內,再度上訴得直。他補充,重返移民部審核過程,除非負責的官員找到全新理據才會拒絕,大多數情況下仍會通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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