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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香港] 反完高踭反化粧 儀容規定又歧視? [打印本頁]

作者: qqonqq    時間: 2016-5-24 07:54 AM     標題: 反完高踭反化粧 儀容規定又歧視?

有英國女子早前聯署,反對僱主迫穿高踭鞋,如今更擴大目標,抗議強制員工化粧。化粧跟高踭鞋其實未必可比,現行不少企業也出於商業考慮,設立儀容規定,這條綫又如何劃?  j- V3 a; p& b& B
本欄早前才寫過,一名英國女子Nicola Thorp成功取得逾10萬人網上聯署,反對企業強制員工穿着高踭鞋,迫得企業跪低,政府要回應、國會或要討論,但原來故事還有後續發展。tvb now,tvbnow,bttvb6 x8 g# t- A5 p2 {
據當地傳媒報道,Thorp的新目標已延伸至挑戰老闆要求員工化粧的規定。她指斥,曾遭公司指示必須化粧上班,又向她說明塗哪隻顏色的指甲油,認為一樣不合理,被問及會否再發起聯署時,她稱有此可能。從挑戰高踭鞋到化粧,Thorp的目標不小,但就算她再發起聯署,估計卻難如反高踭鞋般一呼百應。公仔箱論壇( y3 x# ?& o# v
化粧損健康程度 遜穿高踭鞋3 S! N0 A$ K# |
雖然化粧影響膚質,女士每天化粧上班,要錢又要時間,但總體來說,對健康、工作效率的負面影響,與穿高踭鞋未可同日而語。長期穿着高踭鞋直接損害雙腳,可引致脊骨、盆骨問題等,相對來說,化粧的損害程度來得間接及輕微。% D% o8 Z+ h2 f" S$ b0 t+ N
美國便曾出現有關強迫化粧的官司。2003年,一名女酒吧職員不滿公司要求化粧的新規定,如塗粉底、眼影、唇膏等,一口拒絕卻被解僱,她其後狀告公司歧視女性,指男員工不受規範。
( J1 C; |* S) M3 Hos.tvboxnow.com但是,最終她也未能如願。法庭判決酒吧勝訴,裁定僱主有權要求員工化粧,所持的理由,便是化粧的要求並未達到非常繁重(burdensome)的程度,不影響工作,又指酒吧對男員工亦另有不得留長髮等規定,認為不算性別歧視。公仔箱論壇9 F' L  A* _, P- z
反化粧比反高踭鞋更難。事實上,以上還不是單一例子,現今不少僱主尤其在服務業,也對員工訂立儀容守則,如規定髮型、髮色、能不能塗指甲油、能不能有紋身等,且男女通殺,例如在服裝店American Apparel、Abercrombie & Fitch等,對男員工、女員工均各有規定。
0 Y; v+ ^7 x% J3 C1 }公仔箱論壇公司儀容規定 勞資另類戰場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4 z& J" I/ O' v5 q/ q
公司的儀容規定,也往往成為勞資之間的另類戰場,員工不滿規限多多,初則爭拗,繼而就上庭,但員工要取勝,想推翻規則,不見得容易。
9 j$ P2 `5 A% e! ]3 S/ J  kos.tvboxnow.com例如僱主能否規定男員工剃鬚?從案例之中,若非有宗教理由,不然僱主往往有權這樣做。今年初,加拿大就有礦工廠的員工入稟當地人權審裁處,抗議僱主要求剃鬚,但法院認為未至於違反人權、剃鬚也有助戴上工作用的口罩,駁回控訴。
4 e  }5 h6 G& G5 c# L/ T那麼迫員工剪短髮又如何?澳洲維多利亞省也曾有警員控告政府,認為禁止留長髮、蓄鬍子的規定,不合理又歧視,但最終法院也判警員敗訴。4 o7 M3 J+ z6 V
反而成功的例子是穿裙子上班。美國加州訂明女員工也應有着褲上班的權利,甚或不少港人也知道,本港過去也曾有中學女教師入稟控告學校因她穿西褲回校而解僱她,且最後獲判勝訴。os.tvboxnow.com# A8 m' s6 I; u) d0 B, N, L
界綫怎劃定? 難有嚴格標準
/ x4 v5 J! U: V* S8 K- w, G公仔箱論壇究竟這條界綫如何劃定?可能難有一套嚴格標準,但各地通常都容許企業有一些「話事權」,例如據加州的法律,只要規定是出於對專業形象和商業考量,且對男女僱員的要求符合社會習慣,便可讓其存在,不構成歧視。
" d8 [% O3 t% ~+ O* Y, \" k' i7 w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企業刻意規範員工形象,大多出於商業考量,對服務業、零售業來說,儀容也稱得上生意的一部分,若員工外表大方得體,顧客買得開心,生意也會較好,且統一員工的衣着外表,也被視為營商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
9 R4 A9 y' I7 X" m7 otvb now,tvbnow,bttvb對於部分公營機構,對儀容有要求,如警察不得留長髮、紋身等,也是對專業形象的追求。
; S8 u8 v, ]% z! G服裝儀容的規定是實際的生意需要,還是不合理惡法?員工、僱主容易有不同觀點。要定奪甚麼服飾、儀容才是合理?動輒告到法庭,自然不是上策,僱主與員工之間互相溝通、妥協,才是更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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