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 批港獨和風轉冷鋒 怪邏輯打死一船人公仔箱論壇- o2 x8 H) L J;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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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形象不佳,招聘西方公關公司幫忙改善,特別強調「吃飯人權」方面的成就云云。其實,中國在公元1至1870年間,經濟實力一直數一數二,自1500年 之後,更超越印度而執世界牛耳,除了戰亂或局部時地的天災為禍,「吃飯人權」不缺。無內戰外患而在短短幾年裏死掉數千萬人的事,只發生在五星旗下人民共和(餓?)國的「三年自然災害」及其後的「文革」時期。「人權欠債」未還清,揚名立萬為時尚早。; S) E: G$ N \3 C&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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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更應研究的,無疑是「吃飯人權」多到漏油的香港,究竟能否享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第一句說的「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 |7 y+ u4 M c0 {( r
8 i7 |' U% G+ R6 E$ b$ v) qHolmes這樣寫:「便是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亦不會容許在人多擠擁的劇院裏無端高喊fire!而導致騷亂;問題是有關的言論在有關的場景裏是否構成一個清晰而即發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 o" {* }. j0 L4 _7 t7 e$ Y$ ?; [$ I) H" f E7 z4 A- z
然而,1969年的另一個案例Brandenburg v.Ohio,卻把這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縮得很小:所謂的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只限於「即時可能引致的非法行為」(imminent lawless action),例如暴動。箇中分別是,無端喊「fire!」所引起的人踩死人,是意外而不是如暴動那樣的非法事。其實,Holmes在寫下1919年的 法庭意見之後不久,就對該案的判決理由產生懷疑,在同年審理的另一案件裏改變了看法。tvb now,tvbnow,bttvb1 y4 A3 z( X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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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何謂「即時」(imminent),則在其後另一案例裏顯示出。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Hess v. Indiana,案中的被告Hess最終被判無罪,因為「他的言論提倡的,不過是一種不知什麼時候才會發生的未來非法行為」。經過1969年和1973年 的這兩個案例,在美國宣傳非法甚或涉及暴力的言論,特別是與恐怖主義無關的言論,只要不會導致即時的非法行為,一般就不算違法【註3】。 & e8 m6 x) @4 x- i6 A Eos.tvboxnow.com " |- O0 N3 q {& pos.tvboxnow.com由此可見,若用喊「fire!」的寓言來論證「宣傳港獨不受言論自由保障」而「等同犯有非法的實質行動罪」,則起碼在一些普通法傳統的法域裏是說不通的,因為,即使有人現在鼓吹港獨,所能引致的非法行為,可能幾十年、幾百年也不會發生,絕對不是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或imminent lawless action。os.tvboxnow.com1 V9 n# J3 }: y. v3 i
' W. E3 `8 |4 O/ _, Z q由於《基本法》第84條保證,香港的法庭判案時, 法官可援引其他普通法法域的案例作為判案參考,上述的美國案例因而對「傳播港獨非法化」十分不利。這就是為什麼北京某位「法律學者」不惜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說出了違反《基本法》第8條的話,認為香港現時的法律不再屬於普通法系統而必須以中國大陸的法律觀念去解釋【註4】。+ ~& c F7 T0 V.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