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K# j& s U公仔箱論壇在 2016年還在爭論《南京條約》的法律效力,相當奇怪。相信南京條約有效論的朋友,恕我直言,其對法治理解的水平,與建制派的樹根叔不相伯仲。自從十八至十九世紀以降,國際法的發展慢慢由西方國家之強權話事,轉變為主權國相互平等之方向演進。十八、十九世紀西方國家,以武力或其他如誘騙、欺詐的手法,逼令 另一個國家(以至地方部落)簽下城下之盟之操作,恃強凌弱,有乖簽署國際條約應有的對等精神。因此,在上世紀初,在國際法學界之中,已有一種說法認為,基於武力而簽下的國際條約,乃不平等條約,被迫簽下之地區人民及國家,有權不承認。) a/ |6 n ], d- H